严惩贪腐 取消嫖宿幼女罪 以强奸论
新华网天津8月30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现行刑法作出重要修改,以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相比现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刑(九)有六大变化。
更加严厉惩治贪腐
贪污犯可终身监禁
刑(八)对贪污犯罪的,根据贪污数额“划线”规定处罚。
刑(九)对贪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修改,对贪污的数额分为“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并结合其他情节定罪量刑。同时,对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此外,刑(九)加大了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
点评:用“较大”“巨大”“特别巨大”这类标准来量刑更适应现阶段司法实践。此外,对被判死缓的贪污罪犯可采取终身监禁的规定,既适应慎用死刑的趋势,又能打消一些贪污罪犯通过不当减刑提前出狱的念头。
更强调维护司法权威
暴力袭警从重处罚
刑(八)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没有对暴力袭警行为作出专门规定。
刑(九)增加规定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并对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当公开信息的行为作出规定。此外,刑(九)增加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的,按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点评:遏制扰乱法庭行为,对维护司法权威、保证司法公正至关重要。明确对暴力袭警行为从重处罚,有利于明确警务执法的不可侵犯性。
更有力保护妇女儿童
取消嫖宿幼女罪以强奸论
刑(八)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不阻碍其返回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不追责任。设嫖宿幼女罪,嫖宿不满14周岁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九)对不阻碍解救儿童的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对不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居住地的改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刑(九)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点评: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追刑责,对于买方行为具有震慑作用,可以从源头上减少拐卖妇女儿童事件的发生。取消嫖宿幼女罪,一方面将统一对性侵犯幼女犯罪的司法标准,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对幼女可能造成的“污名化”。
更注重维护社会诚信
作弊替考医闹等入刑
刑(八)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身份证等行为设定了罪名。
刑(九)增加规定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以及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增加规定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针对虚假诉讼行为设定罪名。组织考试作弊,替考和请人替考,“医闹”,使用伪造、变造的或盗用他人身份证、护照、社保卡、驾驶证等行为都被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点评:“网络造谣”等行为要负刑责,是对“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的最好诠释。考试作弊、“枪手”替考、医闹、虚假诉讼、伪造和盗用证件等等社会陋习,需要法律严加惩治,才能维护诚信的社会环境。
再取消9个死刑罪名
体现宪法人权精神
刑(八)比刑(七)减少13个死刑罪名,保留55个死刑罪名。
刑(九)继续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名的死刑。
点评:逐步减少死刑并控制死刑的适用,体现了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也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逐步减少死刑罪名的改革任务。
更强力打击暴恐行为
恐怖活动相关活动入刑
刑(八)对组织、领导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以及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等行为设定了罪名。
刑(九)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增加为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准备工具等的罪名;增加规定以制作、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等。
点评:刑法加大对恐怖主义活动的打击力度,与正在制定的反恐怖主义法相协调,通过法律的系统性强化,对遏制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将起到更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把与恐怖活动相关的活动纳入恐怖犯罪,也符合当前反恐斗争的实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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