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新增17个安静居住小区
17.12.2015 20:28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按照《天津市安静居住小区验收办法》,“安静居住小区”需满足下列条件:小区在已建成的环境噪声达标区内,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声级达到环境噪声一类标准(昼间低于55分贝、夜间低于45分贝);小区符合面积大于2400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或居住户数大于300户;小区是公安部门认定的安全封闭小区,绿化率或硬化率达到35%,已实行垃圾袋装,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小区将禁鸣标志及安静居住小区公约等宣传内容张贴或悬挂于小区显著位置。被授予安静居住小区称号的小区,应将标志牌悬挂于小区明显位置,指定并公布管理员及投诉电话,以加强区域噪声环境管理,接受公众对安静居住小区的监督。 市环保局对己获得称号的小区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测,对管理不善、达不到考核标准的小区,取消其“安静居住小区”资格。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17.12.2015 20:28
故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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