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印发《关于做好中央财政补助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安排使用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中央财政补助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补助维修养护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维修养护经费补助政策落到实处,按照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印发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近日,水利部印发了《关于做好中央财政补助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安排使用的指导意见》(水财务[2016]53号)。
《指导意见》指出用好中央财政补助维修养护资金是进一步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的重要保障,是深化农田水利改革的关键之举。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中央财政补助维修养护资金安排使用的重要意义,继续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发挥中央补助资金的引导作用,扎实做好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切实转变理念,将补助资金真正用于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加快建立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要紧紧抓住中央补助资金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的重要机遇,通过不断深化改革破除体制机制弊端,最大程度激发活力、释放潜力。
《指导意见》要求认真做好中央财政补助维修养护资金的统筹安排。一是保持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支持力度稳中有增。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要继续加大对县级以下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补助力度;东部地区要根据县级以下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实际需要和经费缺口合理安排。二是统筹做好对各类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支持。既可以补助已基本完成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的大中型灌区、泵站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不足,也可以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三是切实加大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各项改革的支持力度。重点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和运行管护机制创新、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多元化发展等进展明显、成效突出的地区倾斜。
《指导意见》要求切实加强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一是严格控制资金使用范围。具体明确了县级以下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农田水利工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维修养护资金使用范围。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交通工具购置、办公设备购置、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以及其他超出正常维修养护项目范围的支出。二是完善资金申报审核程序。分别明确县级以下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农田水利工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维修养护资金申报、审核审批和备核要求。要求4月底前将资金安排情况备核表报部,三是做好组织实施。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维修养护资金实施各项工作,扎实推进有关改革,加快资金预算执行。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资金安排使用总结报告报送水利部。
《指导意见》要求强化中央财政补助维修养护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的组织保障,从严格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强化绩效评价等3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