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举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民登记的通告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我市的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于2016年7月至12月进行。11月1日至5日进行投票选举,同步选出区、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区县、乡镇投票选举的具体日期,由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选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每一位选民都应当珍惜自己的权利,积极参加选举。按照法律规定,公民参加选举,首先应当进行选民登记。根据《天津市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和《天津市直接选举工作办公室关于选举区、乡镇人大代表选民参选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现就选民登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选举区、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日为2016年11月1日,以此日作为计算年满18周岁选民的时间(即在1998年11月1日以前出生,含11月1日)。根据选举法关于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的规定,全市各选区将于10月8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全市选民登记工作自9月5日至10月5日进行,各区县、乡镇选民登记的具体时间由各区县、乡镇选举委员会在此期间内自行安排。
二、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央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津机构的人员和在校学生,在所在单位或所在学校进行登记;离休人员在原单位或者接受管理单位进行登记;退休人员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
三、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但无工作岗位的人员(包括离岗待退、停薪留职、自谋出路、长期病休、内部退养等情况),尚未再就业的,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已经再就业的,在现就业单位进行登记。
四、户口与现居住地分离的退休人员及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
五、在本市公安部门进行居住登记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一年以上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津人员,在取得原选区出具的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现工作单位或居住地进行登记。
天津市直接选举工作办公室
201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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