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二中院发布危险驾驶罪案审理情况

01.02.2016  16:24

   天津北方网讯: 春节是人们聚会饮酒的高峰期,也是安全事故的高发期。今天上午,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通报,告诫市民,欢庆之余,莫忘交通安全。

  “我院辖区内审理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几乎均为醉酒驾驶。”市二中院新闻发言人李季红介绍说,2015年,该院辖区共审理该类一审生效案件569件,涉及被告人571人。被告人中,普通的工人、农民人数为488人,约占85.5%,25-60岁的中青年人数为561,约占98.2%,仅1人为女性。醉驾发生时间相对集中,主要是在中餐、晚餐后和凌晨时分,且醉驾现象在春节等节假日更加明显。统计显示,这类案件服判息诉率较高。被告人一般均主动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上诉率仅为0.7%左右。

  发言人李季红表示,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一种犯罪。2015年11月1日刚刚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该罪名作了进一步修改,其中有一项即: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认定为危险驾驶罪。旅客运输关系较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是近年来交通事故频繁多发的重灾区,特别是在春运期间,返乡客流多,交通运输压力大,有人为了追求利润,无视额定乘员数量或者规定时速,任意超员、超速,发生了大量触目惊心的事故,严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为此,《刑法修正案(九)》将该种行为列入刑法。因此,现在只要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超速的,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希望旅客运输业从业者给予高度重视,在春节等客流高峰期亦需合法运营。

   典型案例

  一、醉驾拒查妨害公务

  2013年6月21日晚,董某、江某二人先后在两家小饭馆共饮下500ml白酒一瓶及数瓶啤酒。6月22日凌晨2时许,董某驾驶摩托车拉载江某回家,途经天铁集团民族饭庄路口时,遇到在此执行检查任务的四名巡警拦检,董某、江某拒不下车接受检查且语言威胁、谩骂执行任务的巡警,在巡警令其下车及上前欲拔董某驾驶的摩托车钥匙过程中,董某、江某与四名巡警推搡、撕扯,阻碍巡警对其检查,二人当即被扭送当地派出所。经鉴定:被告人董某血液酒精定量检测为171mg/100ml;江某血液酒精定量检测为176mg/100ml。

  法院考虑二人归案后能够认罪悔罪,犯罪情节尚不严重且无前科劣迹,此次又系初犯,且赔偿了相关医疗费用,认定董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决定执行拘役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江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二、酒后报警自投罗网

  2014年5月19日2时许,李某酒后驾驶微型轿车,沿栖霞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福山路振兴里小区1号楼附近,给其母亲打电话,因其母亲关机,李某遂拨打报警电话。民警赶到现场后对其进行劝阻,但李某继续驾车沿福山路由南向北行驶数十米,之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73.37mg/100ml。

  法院判决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三、出事故逃逸被查获领刑

  2012年12月8日23时30分许,白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车途经滨海新区塘沽河南路与顺化道交口时,车前部撞在前方同向行驶的吴某驾驶的小客车后部,造成两车损坏,后白某驾车逃逸。民警接报后找到白某驾驶的肇事车辆,遂与白某取得联系,白某承认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事实,并向民警投案。经检验,白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95mg/100ml。后经公安交管部门调解,被告人白某赔偿了吴某经济损失共计40000元。

  法院认为白某醉酒驾车后逃逸,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交通事故对方当事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认定白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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