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管局原副局长获刑7年 涉为友办理京A车牌
北京交管局某处副处长王建国在受贿时,还介绍上司时任交管局某处处长的张惠民受贿。张惠民升任北京市交管局副局长后,利用职务便利为朋友审批、办理京A车牌继续受贿。昨日记者获悉,北京市交管局原副局长张惠民因受贿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其老下级王建国因受贿罪及介绍贿赂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据张惠民案中检方指控,2007年至2010年张惠民在担任交管局某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向翟某索取人民币180万元、收受翟某人民币40万元、收受梁某人民币6万元;2010年至2012年期间,张惠民已担任交管局副局长,其利用职务便利,为刘某及其朋友审批、办理京A车牌,收受刘某人民币12万余元。2009年至2013年,王建国在担任交管局某处副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自己购房及还贷款为由,向翟某索要人民币105万元、向梁某索要人民币15万元。
据了解,张惠民与王建国两人案发,系纪检部门在对二人涉及其他案件进行调查谈话时,二人交代了相关受贿情况。其中,王建国还交代了自己曾介绍上级张惠民收受贿赂40万元。此后,张惠民和王建国分别被中共北京市公安局纪检委开除党籍,被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开除。2014年10月,二人先后被刑事拘留。在11月3日,二人被逮捕。2015年4月24日,张惠民和王建国分别被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现年52岁的张惠民对起诉书指控并无异议。
而记者了解到,张惠民所涉受贿款项中,除为他人办理京A车牌的12万元外,其余钱款均为其负责审批部分招标工程期间收受。
张惠民的辩护人认为,张惠民受贿但并未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也未给国家造成任何损失。念及多次立功受奖,建议对张惠民减轻处罚。其次,张惠民在纪检部门已经主动交代了专案组不掌控的受贿238万元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惠民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其中受贿180万元系索贿,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张惠民在因其他案件被纪检机关调查谈话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198万元事实,根据其犯罪数额,应认定为主动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退缴大部分受贿款项,故对其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张惠民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受贿所得238万元除已退缴部分外,余款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王建国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法院因此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6个月。(记者王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