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部门:新购小客车保留原牌照号期限为6个月
19.01.2016 12:20
本文来源: 北方网
天津北方网讯: 去年有3.5万个小客车车主在本市顺利办理了新购小客车使用原车号牌号码的注册登记手续,但也有个别车主因疏忽大意超出时限等问题失掉了继续使用资格。对此,交管部门提示市民注意,更新车辆后注册登记用老号牌号码有法定条件限制。
2008年10月,公安部发布实施了《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2012年9月,公安部发布实施《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其中第52条规定,原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3年以上,且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的,在原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或注销登记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向车管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中的“新购机动车”是指此前未注册登记过的新车,而不包括二手车。
上述规定均列明,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使用原号牌号码须满足3项法定条件:一是在办理转移登记或注销登记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二是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3年以上;三是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同时,全国公安交管部门使用的《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计算机系统,专门对此情况进行了程序限定,即不符合三项法定使用原号牌号码情形的,计算机系统将无法确认通过。特别需要车主注意的是,原机动车号牌保留期限的6个月是自原车办理转移登记(过户)或注销登记之日起计算,与天津市小客车指标有效期获得指标证明文件6个月有效期的起止计算时间不同,车主需注意时间差。此外,在办理完原名下车辆转移登记或注销登记后申请天津市小客车指标环节中,不存在号牌号码的“保号”指标手续。
本文来源: 北方网
19.01.2016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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