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 司机“驶离”与“逃离”结果大不同

10.12.2015  10:34

   天津北方网讯: 静海一名男子驾车撞人致死后,离开了现场。但约10分钟后,他报了警并返回现场。保险公司认为他的行为属于逃离,所以未在商业保险范围内对车主理赔,车主因此提起诉讼。昨天,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蔡志萍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钟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车辆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车辆损失险限额为6.4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2014年11月27日,钟某的父亲驾驶投保车辆沿道路行驶时,将前方顺行行人张某撞死。事故后,钟某的父亲驾车驶离现场,约10分钟后拨打电话报警并驶回现场。交警部门认定钟某的父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调解,车主钟某赔偿死者张某家属32.2万元。钟某的父亲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事故后,保险公司已就交强险限额对钟某的损失进行了足额赔付。钟某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范围内赔付自己的损失。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钟某20.661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一中院。

  案件争议焦点为:一是驾驶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的免责情形;二是钟某主张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能否得到支持。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表示,钟某的父亲存在逃离现场的情形,因此不应对其肇事引发的损失进行赔偿。而钟某的律师则认为,钟某的父亲当时是驾车“驶离”,而不是“逃离”,两者有着本质区别。“逃离”应该主观上具有逃避责任的意识,而“驶离”则不是。该律师表示,钟某的父亲当时没察觉到撞了人。因为对向一辆驶来的车辆开着远光灯,且雨天路滑,才出于本能停了车,这时停车的地点离现场约50米。根据这些情节,可以认定钟某的父亲不存在逃避责任的故意,其行为是“驶离”。

  在厘清事实和责任的基础上,审判长蔡志萍主持进行调解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赔付钟某17.661万元,合议庭当场向双方送达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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