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23.11.2015  20:18
 

委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交通(运管)局,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公路局,行业各集团公司、中央驻津交通企业:

为规范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安委会)工作,委安委会组织制定了《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制度》、《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行文制度》、《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制度》等四个工作制度,现予以印发执行。

 

 

                                                2015年5月15日

(联系人:陈飞;联系电话:24539351)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

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安委会)、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安委办)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召开委安委会全体(扩大)会议,由委安委会主任决定,或由委安委办提出,报委安委会主任审定。

第三条  会议由委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委安委会全体成员和联络员参加。

第四条  委安委会全体(扩大)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五条  委安委会全体(扩大)会议,主要议题是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听取委安委办和委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六条  委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主持召开有关成员及联络员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拟定安全生产专项工作。

第七条  委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由委安委办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委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会议。

第八条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委安委办通报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和重要工作的进展情况,统筹协调有关具体安全生产工作;各成员单位通报职责范围内的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提出需要协调和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研究讨论拟提交委安委会审议的事项;研究提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建议。

第九条  委安委会会议后,应根据会议内容要求,以形成会议纪要、印发领导讲话、编发信息简报等形式做好会议部署要求的传达贯彻。

第十条  对会议部署要求的贯彻落实,由委安委办负责检查和督办,有关部门应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委安委办。

第十一条  委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严格按照会议要求安排相应人员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委安委办办理请假手续,并安排其他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

行文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安委会)行文程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及委安委会全体成员单位的重要事项,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发文,套用“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红头纸,采取纸质形式运转。

第三条  由委安委办起草拟以委安委会名义发文的,经委安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提请委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批发文;由成员单位起草拟以委安委会名义发文的,经成员单位领导审核、提交委安委办核稿后,提请委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批发文。

第四条  印发会议通知、转发有关文件、布置协商有关具体工作等一般事项,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会员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文,采取纸质形式运转。由委安委办起草的,经委安委办主任签发,也可提请委安委会副主任签发;由成员单位起草的,经成员单位领导审核、提交委安委办核稿后,由委安委办主任签发,也可由委安委办提请委安委会副主任签发。

第五条  拟发文单位对文件内容负责,同时负责做好文件落实的组织部署、工作推动、信息报送和总结等工作,委安委办负责综合推动。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持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通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安委会)下达的控制指标实施情况;

(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三)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四)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情况;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情况;

(六)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情况。

第三条  本制度通报对象为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第四条  常规性工作情况一般每季度通报一次,阶段性工作情况一般在工作完成后进行通报;其它工作按有关规定定期通报。

第五条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安委办)负责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工作。

第六条  通报中存在问题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委安委办。不认真落实有关工作要求、不反馈整改情况的,在安全生产考核中予以扣分。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安委会)、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安委办)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检查督查对象为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安委会成员单位和行业企业。

第三条   检查督查由委安委办负责组织,检查督查组由委安委会成员单位或委安委办人员组成,以委安委会名义开展的检查督查需报请委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实施。

第四条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应制订检查督查方案,明确范围、目标、时间、形式、内容、职责和要求等内容。

第五条  检查督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和整改;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同时委安委会对重大隐患问题可以实行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六条  对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不落实、吸取事故教训不及时、开展专项检查督查活动不到位的,委安委会或委安委办将予以通报、约谈,并责令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