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企业迁移税收优惠延续

28.01.2016  13:27

日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京津冀范围内纳税人办理跨省(市)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本市税务部门将简化纳税人跨省(市)迁移涉税手续,其原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延续执行,无缝衔接打破地域壁垒,为京津冀产业转移提供便捷服务。

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本市税务部门进一步简化迁移手续,便利企业合理流动。京津冀范围内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提出办理迁移的,在完成当期全部申报并结清已申报税款后,不需要经过清算,可以办理有关迁移手续。纳税人在原主管税务机关注销其税务登记或开具《清税证明》后,30日内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区域内迁移手续,应先完成纳税申报和增值税发票报税,再办理跨省(市)迁移手续。新设立“一照一码”经营户在工商部门办理完变更登记后,应及时到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涉税事宜。

纳税人跨省(市)迁移后,除区域优惠政策外,其原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延续执行,迁出地税务机关在征管系统内将迁出企业有关备案、审批文书、纳税人档案一并移交迁入地税务机关,迁入地税务机关不再要求纳税人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对迁出地税务机关认定的纳税信用等级资质予以认可。纳税人迁移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延续登记。实行定率征收的纳税人,原则上继续按照迁出地税务机关核定内容执行,需要调整的重新制定相关核定文书。

去年京津冀税务部门制定了税收征管协作任务分工和计划安排,提出跨区域国税、地税信息共享、资质互认、征管互助,扩大税收合作范围的路径。此举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跨省(市)迁移中纳税申报及税款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相关资格资质、税控机具、发票及各类证件、核定征收、档案资料移交等七大事项,既解决了企业迁移涉及到的问题,也进一步规范了三地税务部门的征管行为,促进了跨区域国地税深度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