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协同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15.10.2016 20:37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意见》确定,成立京津冀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协调小组,每年组织召开2—3次案件处理情况通报会或研讨会,研究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明确统一的法律适用尺度、案件处理标准,处理跨区域重大疑难案件。建立跨区域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就地处理机制,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市的,明确原则上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构优先处理。
据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处负责人介绍,《意见》的签署,有效解决了京津冀跨区域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尺度不一、调查取证难等问题,为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合法用工、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提供了依据。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15.10.2016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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