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04.01.2016  19:11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
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全面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
任,确保粮食安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粮食安全意识和责任
  (一)切实增强新形势下的粮食安全意识。粮食安全是实现
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是国家安全战略的
重要组成部分。我市作为粮食主销区,粮食自给率不足三分之一,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粮食对外依赖度越来越高,保障粮食安全
的任务愈发艰巨。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确保粮食安全
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常抓不懈、抓实
抓好。
  (二)建立粮食安全责任制。实行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

明确市和区县两级事权。
  市人民政府承担保障全市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
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全市
粮食安全负总责。
  各区、县人民政府承担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区
县长在维护本区域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具体责任是:提高粮食生
产水平;管好粮食储备;保障粮食市场基本稳定;提高粮食流通
能力;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大力推进节粮减
损;落实区县长责任制保障措施。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粮食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市粮
食局负责粮食市场调控、储备粮规模及品种结构调整、动用储备
粮的建议,储备粮管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和推动粮食流通基础
设施建设;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落实粮食生产、储备、流通等保障
粮食安全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市农委负责巩
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及粮食生产环节的质量
安全监管;市商务委负责引导推动成品粮批发市场、商业零售网
点等规划建设,支持"放心馒头"等主食加工基地建设;市市场监
管委负责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粮食加工品生产企业的监管
及批发、零售市场的质量安全监管,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食品流通市场。市国资委、

市科委、市国税局、市金融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
水务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天津海关、天津
检验检疫局、农发行天津分行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在粮
食安全方面的相应责任。
  二、提高粮食生产水平
  (三)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有农业的区县要强化耕地占
补平衡法定责任,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和"占优补
优",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土壤质量不下降、生态优化。鼓
励在符合有关规划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土地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
积。加强基本农田管理,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大力推进高标准农
田建设。确立粮食种植面积底线,建设一批高产稳产的口粮田。
逐步建立及完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开展土壤污染详查,切
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从源头上防治粮食污染。把落实耕地和基
本农田保护制度列入政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实行耕地
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单位:有农业的
区县人民政府,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市审计局)
  (四)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
转机制,积极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创新粮食生产经营服
务模式,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将提高粮食单产作为主攻
方向,加大粮食生产科技创新与推广应用力度,努力提高科技对
粮食生产的贡献率。加强耕地质量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加强农
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加强农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责任单位: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市农委、市水务局、市科委)
  (五)保护种粮积极性。认真完善和落实粮食补贴政策,提
高种粮补贴的集聚性、精准性和指向性。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引
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粮食生产者提供金融服务。严格执行国家粮
食收购政策,认真执行粮食收购资格准入制度,维护粮食收购市
场秩序。积极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收购资金,加大
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自主收购粮食的支持力度。完善粮食市场价
格形成机制,引导粮食价格保持合理水平。(责任单位:各区县
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农委、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粮
食局、市市场监管委、农发行天津分行)
  三、管好地方粮食储备
  (六)完善粮食储备体系。按照规模适度、结构合理、责权
清晰、监管到位、保障有力的原则,不断完善以市级粮食储备为
主导,市和区县两级粮食储备各司其责、功能互补、资源共享的
粮食储备体系。建立储备粮动态调整机制,达到市级保证5个月
市场供应量、区县级保证1个月市场供应量的粮食储备规模。鼓
励、督促涉粮企业保持合理商品库存,引导农户科学储粮。(责
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七)加强粮食储备仓储设施建设。积极推动"粮安工程"建
设规划(2013-2020年)实施,本着"一个农业区县至少具备一个
10万吨以上粮食储备库"的原则,加快建设与我市粮食储备规模
相匹配的现代化粮食储备仓储设施。完善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
长效机制,加快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和功能提升建设。建立国
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
  (八)提高粮食储备管理水平。严格落实市和区县粮食储备
规模、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资金。进一步优化粮食储备布局和品
种结构。积极推广绿色、生态储粮技术,完善储备粮轮换管理和
库存监管机制,提高储备粮科学化管理水平,确保储备粮数量真
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用高效。(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
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科委)
  四、保障粮食市场稳定
  (九)加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健全粮食生产、流通、加工
和消费调查统计体系,完善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确保调查数
据及时准确。督促各类涉粮企业按照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
建立经营台账,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推动物
联网、大数据信息技术在粮食监测预警中的应用,完善粮食市场
监测网络,加强粮食市场监测、信息分析和发布,及时引导粮食
生产和流通。(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统计局、国家统
计局天津调查总队、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科
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委)
  (十)完善粮食市场调控机制。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吞吐、加
工转化的调节作用和财政补贴的导向作用,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
定。严格执行粮食经营、加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制度,认真执行
国家粮食进出口政策。按照企业自愿参与、政府适当补偿原则,
选择一批骨干粮食加工转化企业纳入粮食市场调控体系,发挥加
工转化对粮食供求的调节作用。(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天津海关、天
津检验检疫局)
  (十一)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体系。2017年底前,建立起布局
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确
保严重自然灾害或紧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建立和完善跨区域跨
所有制、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两级成品粮食储备制度,市级成品
粮食储备达到10天以上市场供应量,区县级成品粮食储备达到2
至5天的市场供应量。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点;人
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点,并配套相应的应急
加工企业、储备设施和配送中心。采取企业自愿、政府指定、签
订合同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和粮食经营企业承担应
急供应任务并给予必要支持。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加强粮食应急
供应演练。(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商务委、市发展改
革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
  (十二)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加快建立粮食经营企业信用体
系和粮食市场监管协调机制。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以
次充好、掺杂使假、计量作弊等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行为。(责
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委、市粮食局)
  五、提高粮食流通能力
  (十三)推进粮食仓储物流体系建设。创新投融资方式,引
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加快建设与本地区粮食供应保障要求相匹
配,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仓储物流体系。大力推广散粮、成品
粮集装化物流方式,引导购销运企业联合运营,打造跨区域的粮
食物流通道。粮油供应网络要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

进一步完善粮食交易中心功能,加快联网交易平台建设,推进
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展改
革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
  (十四)加强省际粮食产销合作。创新省际粮食产销合作机
制,与粮食主产区发展更紧密稳定的产销关系,完善粮食风险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设立专项资金用于产销合作,支持粮食经营企
业到粮食主产区投资建设粮源基地和仓储物流设施,支持市外粮
食企业在我市建设仓储物流设施和营销网络,稳定和拓展市外粮
源。(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市粮食局、市商务委、市国资委)
  (十五)培育发展新型粮食流通主体。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
革,推进国有粮食企业兼并重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

培育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的新型市场主
体,支持民营粮食企业和粮食经纪人发展。推动粮食企业对外合
作。将主食产业化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民生工程,鼓励企业
延伸粮食加工产业链,开发新型优质健康粮食产品。鼓励大中型
主食加工企业发展仓储物流冷链设施,不断扩大营销网络。(责
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国资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
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
  六、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
  (十六)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2018年底前,普遍建
立"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加强监测预警,严防发生区域性、系统
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建立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专项基金,推动市、

区县、粮食企业三级检化验能力建设。严格执行粮食质量安全
标准体系,实行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加强对农药残
留、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的管控,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
机制,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责任单
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委、市农委、市粮
食局、市财政局)
  (十七)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
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区县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和企业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加强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区
县、乡镇两级监管责任。完善不合格粮食处理和有关责任者处罚
机制。(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委、市农委、
市粮食局)
  七、加强监督考核
  (十八)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粮食局等
有关部门制订完善粮食安全区县长责任制监督考核办法,向市委、

市政府报送责任制考核结果,列入区县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
评价体系。对认真履行职责且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奖励,对考
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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