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 在依法治国中如何体现?
在立法过程中,要广泛地吸收人民群众参与。 新华社发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原则。这里的人民主体地位是指人民是国家治理的主人,人民在依法治国中处主要地位,起主要作用。人民通过法治的方式实现当家作主,人民以法治的方式治理国家,人民也在法治中自我约束、遵法守制。
为什么说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
首先,由于人民拥有国家主权,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所以,人民是治理国家的主体。近现代法治国家是伴随着近现代民主政治形成、发展起来的。近现代民主政治建基于对关于 “国家权力归属于谁”这一问题的回答:国家权力属于组成这一国家的全体成员,即,人民拥有国家主权。这一判断带有公理性质。它是不容置疑,不容反对的。与之相应,其他任何关于国家权力属于君主、国家权力属于某个机构、国家权力属于某个组织或某个政党之类的判断都是错误的。人民拥有国家主权意味着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所以,人民也是治理国家、处理国家事务的主人。这就是本源意义上的民主。在这一意义上,人民必然是治国理政的主体。依法治国作为体现现代民主和文明的治国理政的一种特定方式,也必然要以人民为主体。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根本性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了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承认所有的社会成员主体资格平等、社会地位平等,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属于人民的范畴,都是国家的主人。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时间、人力、物力等成本代价的限制,若是由人民中的所有成员都直接行使国家管理权却是不现实的。人类社会的政治实践证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在地域广袤、人口众多的国家中,无论民众的民主意识多么强烈,也不可能由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行使国家管理权力,不可能由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担任执掌公共权力的各机构的领导职务,不可能由所有的社会成员都从事国家事务的决策和处理。所以,这就需要探索一个既能够保证体现人民当家作主治国理政、又能够大幅度地减少在这种治国理政中的时间人力物力的成本代价、以至在现实中切实可行的国家制度形式。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探索自己的文明发展道路,创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体系。这一制度体系中的一项根本性政治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构成原则是,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并赋予其立法权、重大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在这一制度中,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构。其代表人民全体行使上述四大权力,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处理国家重大政务、事务。我国当代所要全面推进的依法治国是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上、尤其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的依法治国,这就必然要求也必然体现人民在依法治国的主体地位。
第三,法来自人民、体现人民共同意志,所以,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国家治理所依据的法,并非来自人民之外的某个机构、组织的命令、强制,而是源自人民自己的意志。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由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成员是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人民代表们通过特定的程序、规则对未来的各种事务加以讨论、协商所形成的对未来事务加以处理的共同的意见、方案,代表着全体人民对这些未来事务处理的意志、意愿。这些意见、方案就是未来人们处理政务、事务的依据、根据,就是法。这种作为治国理政的根据、依据的法来自于人民的共同意志,所以,人民理所当然地在依法治国中处于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