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委发布关于实施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公告

26.04.2016  16:47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精神,根据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工作方案》(国质检标联〔2015〕422号)要求,按照《天津市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近日,市市场监管委发布了我市《关于实施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企业产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直接在国家标准委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www.cpbz.gov.cn )进行自我声明公开,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执行标准登记申请;企业依据《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和《天津市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自主制定的企业标准,应当按照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操作要求,向社会进行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后,视同完成标准备案,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企业标准备案;各有关单位需要企业执行标准信息的,可登录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

  已书面备案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标准仍继续有效。鼓励企业将已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已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应当以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编号和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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