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问答
按照国家法规和工商总局规章的有关规定,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共有四种情形:一是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是未公示法规规定的应公示信息,市场监管部门下达责令改正文书,责令期限内仍未公示的;三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上述一、三、四类情形的,也将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另外,个体工商户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以及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联系,将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果严重吗
一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记录向社会公示并提供免费查询。所有列入异常名录信息均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记录在该企业名下。任何公民和法人均可免费查阅。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后,列入记录仍继续保留。
二是信用风险等级降低为“失信”。按照《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暂行办法》规定,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等级减低为“失信”,通过红色进行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三是由天津市市场建(监)管委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对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天津市市场建管委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四是遭受联合惩戒、依法被限制或者禁入。按照《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25条,本市建立跨部门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按照守信市场主体一路绿灯、失信市场主体处处受限的原则,实施从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的全过程信用约束。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市场主体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的失信市场主体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入的惩戒措施。
五是可能影响企业各类经营行为。按照《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24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取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应当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怎么办
一、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应向谁提出?
答:区县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向作出列入决定的机关提出异议;市市场监管委登记的企业,已经委托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经营异常名录工作,也应向所在区县市场监管部门提出。
二、 对被列入异常名录提出异议,应提交什么材料?
答: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 提出异议后,受理和反馈的时限如何规定?
答: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场监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怎么办
目前,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未按规定报送2013年度或2014年度年报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异常状态)。此类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分类等级降低为“失信”,相关信息已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此类市场主体,抓紧时间补报年度报告并申请移出异常名录,修复企业信用,避免因失信行为受到更多不良影响和惩戒。
一、如何补录未报年度报告?
答:补录年度报告与报送年度报告程序一致。企业应登录“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入企业年度报告填录页面,进行用户注册并登录,按照提示填写未报年度报告。填写完毕确认无误后保存,并点击“提交并公示”按钮。填写完毕后,应查询本企业信用信息页面是否已经正常显示年报内容。正常显示的,补录完毕。如不能正常显示,应及时询问技术人员。
二、向哪个部门提出移出申请?
答:企业申请移出异常名录,应向作出列入异常名录决定的机关提出。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登记的企业,应向住所所在地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提出。
三、补报年报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应准备哪些材料?
答:(一)加盖公章的补报年度报告。
(二)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可在公示系统下载打印空白表格)。
(三)登记机关要求携带的其他材料。具体请联系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四、如何办理申请移出异常名录?
答:(一)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补报所有未报年度报告。
(二)携带相关书面材料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受理、核实以及审批。
(五)决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监管部门制作决定书并送达企业。企业签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
(六)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天津市市场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移出信息,调整信用风险等级。
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被标记为异常经营状态的个体户,如何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恢复正常记载?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移出异常名录,以及个体工商户申请恢复正常记载,均应参照以上程序,携带相关材料到作出列入异常名录决定或者标记异常经营状态的市场监管机关申请办理。
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案例
案例一:北辰区某铝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来到市场监管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消除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信用风险分类显示“失信”状态。企业工作人员表示,在企业被列入异常名录之后,该企业银行开户行对其已经申请的贷款要求提前还款的同时,不予受理该企业正在申请的贷款项目。要求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后才能恢复贷款申请。监管干部热情解答咨询,告知补报年报和提出移出申请的流程,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案例二:天津韩家墅海吉星农产品批发市场内某个体工商户为外地户口,按照本市居住证制度孩子可在本市上小学。在为孩子报名入学时,教育部门发现该个体工商户在公示系统显示“标记异常状态”,要求该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该个体工商户得知此情况后,抓紧时间补报年度报告信息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监管干部及时为其办理相关审批流程,孩子终于顺利入学。
案例三:某服装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发现企业网站认证工作迟迟不能办理,银行催缴贷款,经询问,认证单位和贷款银行均因为该企业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信用风险等级为“失信”、因未按规定公示年报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名录所致。企业赶紧联系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询问如何修复企业信用,恢复信用记录。后来在辖区市场监管局监管干部协助下办理了移出异常名录手续。
发现市场主体公示信息虚假怎么办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市场主体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上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依法进行举报。
一、 可以举报的市场主体报送公示信息范围是什么?
答:可以举报的信息包括:
(一)市场主体年度报告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四)企业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依法可以向市场监管机关举报的其他公示信息。
二、 向哪级机关举报市场主体公示信息虚假?
答:举报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应向被举报市场主体登记的区县市场监管机关举报;市市场监管委登记的企业,已经委托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处理举报各项工作,因此也应向被举报企业所在区县市场监管部门提出。
三、 举报途径有哪些?
答:一是直接向被举报市场主体所在辖区市场监管机关举报,二是向市政府统一的便民服务专线或者市场监管委申诉举报平台举报,后将转有管辖权的区县市场监管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