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非法添加剂 包子铺老板获刑

04.11.2016  16:08

  57岁的女市民郑某与其夫在河西区经营一家包子铺,河西区质监局对该包子铺所售食品抽样检验时,检出铝残留量为每千克232.4毫克,3日,河西区法院审理了该案,郑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在刑罚执行期间,郑某要接受相关组织的社区矫正,禁止郑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据悉,这是本市首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

  河西区法院查明,2015年12月,区市场监管局按国家规定对辖区内餐饮企业下发通知,规定在小麦粉及其制品生产中不得非法添加硫酸铝钾、硫酸铝铵和其他非食用物质。2016年5月11日,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对郑某的包子铺在售食品抽样检验,经检验,该店制作包子过程中使用的小麦粉面团铝残留量为每千克232.4毫克,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昨天的庭审,组织了200余名社会各界群众旁听。本案审判长吴金禄庭后接受采访称,食品安全攸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政府关心的重中之重。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进一步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活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其中明确规定“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应认定为刑法第143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本案虽未造成安全事故和重大影响,但动用刑事手段依法打击很有必要,以保证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据介绍,2016年5月11日,河西区市场监管局特委托中国商业联合会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会同公安河西分局现场对全区11家餐饮单位食品45个批次的检测样品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抽验。经检测其中4家经营户送检的6个样品存在非法添加情况。(高立红 高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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