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未达标可退供热费 根据温差度数按天数退款

20.03.2015  13:32

      今晚网讯 (今晚报记者 胡智伟 通讯员 魏民)随着供热期结束,针对供热期内供热未达标等原因的退费工作陆续展开。市供热办、“12319”城建服务热线提示,市民办理供热退费时,一些细则需要提前了解。         

      在供热期内,经测量,用热户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最低温度或合同约定温度,超过24小时仍未解决的,供热单位应退还用热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部分不计算天数。低于标准温度2℃(含2℃)以内的,退还比例为10%;低于标准温度2℃(不含2℃)至6℃(含6℃)的,退还比例为50%;低于标准温度超过6℃的,退还比例为100%。

      根据《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因供热单位原因未按照本市供热期规定供热的,供热单位应按未供热天数双倍退还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的,按1天计算。因供热设施故障或停水、停电等外部原因造成停热的,供热单位应按停热天数退还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的,不计算天数。

      如果符合退还采暖费的条件,用热户可持测温单和供热用热合同,到所属辖区供热站办理退还采暖费手续。在申请退费时,用热户可以选择直接退费或将退费额顺延到下一采暖期扣除两种方式。对退费有异议的市民,可视具体情况与辖区供热站或交费单位进行协商。

      如果居民家中是热计量表,供热单位应在供热结束后,将用户本采暖季热计量表读数及所用热量,以书面形式通知用户。供、用热双方按两部制热价结算采暖费,实行多退少补。对于提前交纳采暖费得到优惠的用户,供热计量后,在进行多退少补的热费结算时,优惠部分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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