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令能起保护作用吗?津城律师就热点问题对决

07.03.2016  15:03

   天津北方网讯: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等方面进行的摧残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了其身体健康及人格尊严。好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了,家庭弱势群体有了法律保护。连日来,媒体对该法进行了多层面的解读。但如何界定精神侵害、怎么破解举证难,以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等问题,仍然值得深入探讨。针对这些问题,来自本市和平区的六位律师进行了激烈辩论。

  焦点一

  怎么界定精神侵害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周凯

  还需要探索

  我们注意到刚刚开始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一法条首次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非物理侵害方式”归入“暴力”的范畴,首次承认这一类侵害可能造成一般意义上的暴力犯罪所造成的类似结果,即使这种结果也可能是非生理性的。这里我们大胆地推测,是否意味着在将来可以将上述侵害方式(一旦触犯刑律,无论造成物质性的、生理性的、心理性的、精神性的严重结果)比照暴力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说明立法对被侵害者的保护范围从生理领域扩展到了心理、精神领域。这无疑是社会进步、文明发展的表现。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始终将精神侵害作为一般意义暴力犯罪造成的“附带结果”来界定,并未明确承认“非物理侵害方式”可以单独造成“非生理性”的侵害结果,这一法条的颁行是我国立法循着科学规律与时俱进的结果。但现在不能清晰地划分精神侵害的范围,这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行探索。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罗洁

  应该进行鉴定

  精神侵害区别于直观可见的身体侵害,具有极强的隐蔽性、无形性和差异性,实践中很难用一种具体、统一的标准去作为裁判精神是否被侵害的依据。因为在日常生活中,由于每个人的经历、个性、修养不同,其心理承受能力也不相同。我曾在某法制网看过一篇关于某市一位28岁女工,仅因被工友称之为“肥婆”,就服农药自杀并险些丧命的文章。“肥婆”这个词对该女工而言就是极大的,甚至是无以复加的“精神侵害”,但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或许只是一句玩笑话。这就充分体现出了精神层面问题的巨大个体差异化。然而裁判是需要依据和标准的,如果过于宽泛、简单地认定精神侵害,而不深入考察受害人是否受损、受损程度及因果关系等内容,对相对方显然不利。如一个意欲离婚者,可以通过主张配偶精神侵害,而认定其实施家庭暴力,以达到日后离婚及在财产分割时占得优势的目的。因此我认为,可以引入司法鉴定制度,即针对个案个体,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心理学或精神医学等方面的专家,通过专业手段进行评估、鉴定,司法机关以此结论作为裁判之依据,这样才能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防止权利的滥用。

  焦点二

  家庭暴力为何举证难?

  天津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庆萍

  原因很多

  家庭暴力常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以及虽没有血缘关系但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成员间,妇女和儿童往往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这部分群体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从而造成家庭暴力取证困难。离婚案件家庭暴力取证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证人不愿作证。其次是受害人自身的原因。由于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受害人本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往往是不愿报警,不敢报警,委曲求全。再有,暴力行为存在隐秘性。家庭本来就是一个人生活的私密空间,在这个私密空间内发生的事情就更带有隐秘性,由此造成取证困难。此外,受害人法律意识淡薄,很多受害人在受到侵害时,没有认识到自己已经被侵权了,不拨打110,也不向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组织投诉。

  如何让离婚案件家庭暴力取证容易一些呢?首先,受害人应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正在面临家庭暴力危险时,在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在24小时之内报案。其次,公安机关干警出警后,请求民警做好出警记录及笔录,受害人去派出所指定的医院看病,并保管好其相应病历、医疗票据等。再次,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伤情鉴定等,这些都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

  天津巨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静

  举证责任减轻

  实际上,在我国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早有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之一。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也曾对什么是家庭暴力作出过界定。我想说的是,在离婚诉讼中,关于是否有家庭暴力的举证问题就一直存在并受到关注。

  在离婚诉讼实务中,家庭暴力事实存在与否是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受害人不但要证明家暴行为的发生,也要证明相应的损害结果的发生,比如身体可见的伤害等。但是现在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实际上是有所减轻的,因为《反家庭暴力法》将家庭暴力直接定性为“侵害行为”,受害人只需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家暴行为,而对于损害结果不再是受害人必须承担的证明责任。而且,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赋予了公安机关等主体相应的义务,并将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出具的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明确为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对于受害人获取或者固定证据、提高证据的证明力提供了指导和一定的便利。

  焦点三

  保护令能起到保护作用吗?

  天津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蔡翠

  拒不执行须承担法律责任

  〓〓《反家庭暴力法》用一个整章详细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标志着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已经正式立法。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

  同其他由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一样,在被申请人不执行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训诫、罚款、拘留,甚至可以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被申请人的刑事责任,这些措施使人身安全保护令更具有威慑力。此外,该法还规定了代为申请、及时作出裁定以及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执行的规定,使人身安全保护令更具有可操作性。

  我们应普及法律的宣传,使受害人树立敢于对家庭暴力说不的意识,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并且加强对执行保护令的工作人员有关家庭暴力干预方面的培训,使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措施充分发挥作用。

  天津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耿学文

  需出台相关规定

  《反家庭暴力法》中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一大亮点。该法规定,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状况,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在司法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仍然有一些值得探讨的地方。首先,法院作出裁定需谨慎。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将作为日后当事人离婚的依据,并对日后离婚案件的审判起到很严大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离婚财产过错方少分”、“离婚后子女的扶养等”问题。因此法院是否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谨慎而为。其次,执行受限。《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公安机关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协助执行。虽然执行主体有多个,但却陷入执行主体责任不明的尴尬。法院的执行能力在一定范围以内,而公安机关如何履行保护义务,如何执行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为了能够使人身安全保护令得到很好的执行,仍需出台相关规定,明确执行主体的相关问题。另外,《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应对本法大力宣传,提高老百姓的法律意识,让更多的家庭弱势群体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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