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案:肇事开走返回算不算逃逸

10.12.2015  20:05

   天津北方网讯: 驾车肇事驶离现场后又返回报警,司机算不算逃逸?保险公司该不该免责?昨天下午,一起“特殊”的保险合同纠纷案在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的审判长由院长蔡志萍亲自担任。天津保监局局长及30家保险公司负责人等100余人到场旁听。

  本市男青年钟某在一家保险公司为其车辆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车辆损失险限额为6.4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2014年11月27日,钟某的父亲驾驶投保车辆时,将前方顺行行人张某撞死。事发后,钟某的父亲驾车驶离现场,约10分钟后拨打电话报警并驶回现场。交警部门认定钟某的父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调解赔偿死者张某家属32.2万元。钟某的父亲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保险公司已就交强险限额对钟某的损失进行了足额赔付。而后,钟某据保险合同,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范围内赔付自己的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钟某20.6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一中院。

  昨天下午,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驾驶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的免责情形;二是钟某主张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能否得到支持。庭审中,钟某的父亲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在厘清事实和责任的基础上,合议庭认为钟某父亲驾车短暂驶离现场不构成逃逸,保险公司应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审判长蔡志萍主持法庭调解,肇事司机当场认错悔改,对法庭表示感谢。随后,双方当事人当庭握手言和,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送达文书,文书当庭生效。保险公司承诺15日内支付钟某17.6万余元赔偿款。双方都表示对结果非常满意。

  庭审结束后,一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是保险审判与保险监管协调沟通机制在具体案件中的首次运用。11月26日,市一中院与天津保监局、市保险协会等十四家单位共同会签了《关于建立保险审判与保险监管协调沟通机制的若干意见》。作为机制建立后市一中院审理的第一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契合了协调沟通机制关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精神,进一步提高了保险公司对法院调解的认可度,也便于当事人尽快取得赔偿款。同时,该案也是一中院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的代表性案例。通过院庭长办案,让精英力量回归审判一线,让院庭长的司法智慧直接体现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有利于带动法院整体办案水平的提升,增强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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