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

30.03.2018  12:41

  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条修改为:“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宣誓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