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惹麻烦债款多出一万多 律师力促调解终解决

10.08.2015  10:00

  这桩借款案听起来匪夷所思。林女士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一家商务公司借款3万元,与之签协议的却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约定的借款金额也变成了43980元。同时,林女士又被要求与其他两家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约定三家公司分别向其提供咨询、审核等服务,产生的服务费用为13980元,由周某在向林女士提供借款时一次性代为扣除。
  林女士取得借款后,因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不能按时还款,生活继而受到影响。讨债人到其家中和工作的地方讨债,要求她连本带息偿还8.7万元。林女士主张,自己实际只取得借款3万元,借期不到一年,却要还8.7万元,违约金和罚息过高。双方无法协商,对方天天派人跟着她,严重影响了她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为了摆脱这种困扰,林女士求助到击水律师事务所,希望通过诉讼解决问题。也就是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周某的借款合同无效,自己只需按照实际借款的数额及国家法定利息还款。司晓楠律师担任了她的代理人。通过分析,律师认为,本案首先存在立案难的问题。因为有借款合同在先,显然是债权债务纠纷,一般都是债权人提起的,现在非要由债务人提起确认之诉,在司法实践中很少见。
  几经周折立案后,还是面临不小的风险。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判决解决,林女士败诉的风险很大。律师积极推进调解,法官也很给力,最终本案调解解决,林女士仅需还4万元就可与对方一次性解决纠纷,与诉讼前主张的8.7万元相比,降低了一半有余。本案调解解决后,林女士外出不再被跟踪,工作生活恢复了常态。
  律师点评:
  击水律师事务所司晓楠律师在审理中发表代理词称,本案是一桩个人与企业间的借贷关系。被告周某作为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其个人名义签订贷款合同,涉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主张本案为个人借款事实难以查清。被告三公司并未向原告提供咨询及管理服务,也没有相应证据证实其提供过所谓的咨询服务,因此无权向原告收取服务费。被告约定的罚息和违约金过高,属于高利贷,违反法律规定,希望法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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