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粮食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6年储备粮油仓储设施维修改造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24.08.2016  20:04

 

津粮发展〔2016〕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仓储设施提升改造工作,根据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制定的《天津市储备粮油仓储设施维修改造资金管理办法》(津财建二〔2014〕5号)的有关要求,现将《天津市2016年储备粮油仓储设施维修改造项目申报指南》印发你们,请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市粮食局联系电话:27123582、27123533(传真) 联 系 人:武晓彤、王明刚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市粮食局                                  市财政局 2016年2月25日     天津市2016年储备粮油仓储设施维修改造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承储我市市级储备粮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二)申报项目已具备开工建设条件,能在当年启动施工建设,并在一年内完成的维修改造项目。 二、支持范围 对承储市级储备粮企业的仓房设施进行功能提升改造,具体支持内容包括: (一)仓外安装防晒仓顶、仓内安装保温吊顶或采用喷涂保温隔热涂料增厚仓顶;仓房墙体外附加保温隔热材料或采用喷涂保温隔热涂料增厚墙体;对仓房门窗进行保温和气密性改造;对储存大米、稻谷、玉米的仓房可在仓内安装制冷空调。 (二)安装利用机械通风和环流熏蒸系统实现粮堆自身冷源进行内环流控温的设备。 市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的60%,承储企业承担项目资金的40%。 三、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报市粮食局,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拟实施的项目进行论证。 (二)项目通过证论后,项目单位将工程设计方案和图纸送交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由其出具项目概预算情况提交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预算情况进行评审。 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确认2013-2017年天津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的通知》(津财基〔2012〕44号)执行。 (三)项目单位依据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评审结果,按照规定程序对项目进行招投标,需要立项或备案的由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到所在地有关部门申请立项或备案,并将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材料报市粮食局备案。 四、相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材料请按照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制定的《天津市储备粮油仓储设施维修改造资金管理办法》(津财建二〔2014〕5号)的规定报送。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正式文件和附件须加盖公章。 (二)资金拨付及管理 市财政局依据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投入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单位。项目完成后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三)申报时间 项目申请单位应在2016年3月4日前将项目申请材料及相关附件报市粮食局。       2016年2月23日     抄送:农发行市分行。 天津市粮食局办公室                                                      2016年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