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委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行政复议案件中的职能作用

29.08.2016  23:34

                                   

  天津市农委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行政复议案件中的职能作用,通过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解。2016年以来,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6件,实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有效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诉讼案件的产生,减轻了申请人的诉累,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一是案前调解。受理前,申请人同意调解的,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立案。调解过程中,充分树立调解意识,方便群众诉求;塑造良好形象,努力赢得信任;做好释法说理,确保宣讲到位;调查案件情况,有的放矢调解。采取说服教育、开导等多种方式,向当事人各方释难解疑,晓以利害,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减轻群众负担,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二是案中调解。审理过程中,对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首先是抓住关键找准点,在尽量查清案件的同时,寻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进行调解。其次是根据争议焦点,释法说理,通过及时耐心的启发疏导和说服教育以及列举相关案例,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最后是“冷热”有别重感化,针对不同案件的特点,准确把握调解时机,增强行政相对人的认同感和信任感,从而真正彻底解决行政纠纷。 行政调解大大简化了行政复议程序,较快的解决了行政争议,将矛盾纠纷化解在了行政秩序中,减少了行政复议机关对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节约了复议成本,提高了解决行政纠纷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