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委员会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23.11.2015  20:18

交通运输系统各级党组织、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津党厅〔2014〕15号)要求,结合我委系统实际,制定《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重要要求,严格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津党厅〔2014〕1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指市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交通运输系统各级党组织、各有关单位行政及其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章 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本系统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和部署,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二)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并保持相对稳定。督促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支持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三)加大安全生产在干部工作绩效考核中的考核权重,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四)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纳入宣传工作,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增强党员领导干部抓安全、促发展、保稳定能力。

(五)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严查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和腐败行为。

第五条 本系统各单位党组织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建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制度,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以及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

(三)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组织人事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干部队伍建设,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监督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组织、协调和督促宣传部门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舆论监督;严厉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支持配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厉查处阻扰和干涉依法调查处理工作的行为;组织、协调和督促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监察,强化行政问责,严肃责任追究。

(四)组织安全生产工作专题调研和检查指导,积极支持本单位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第六条 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承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及时提请上级主管部门研究涉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支持、监督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行政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主持召开或者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规划制定落实、安全投入、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等重点工作。

(三)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严格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督促本单位各部门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建设,明确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足额安排安全生产经费预算;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水平;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五)明确本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分管范围,确保“全面覆盖、不留死角”。

(六)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等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七)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做好事故信息上报工作,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第七条 本系统各单位其他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出问题,及时提请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研究解决。

(二)组织开展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抓好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和“打非治违”等重点工作,及时组织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的整改。

(三)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并组织实施。

(四)分管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第八条 本系统各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除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外,还承担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筹协调责任:

(一)协助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政策标准和重大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本单位安委会日常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组织开展目标责任制考核。统筹组织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许可、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打非治违”、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重点工作。

(三)组织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四)落实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巡查制度;组织制定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计划,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认真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第三章 监督落实与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系统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并将相关工作职责报备委安委办。

第十条 采取党组织中心组集中学习、领导成员集中培训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实施安全发展战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将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作为年度述职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力度,对认真落实制度、工作成效显著的领导干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导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制止不力、安全隐患治理不及时不彻底的,要严肃查处。

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时,要把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纳入调查内容,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作为对其评价和使用的重要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在参与评优、晋升等综合性评比时,应当就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