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实践“四种形态”给予党纪轻处分组织处理过7成

11.03.2016  18:50

  去年以来,甘肃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打破重大案、轻小错的定势思维,转变纪律审查工作理念和方式,严明党的纪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各项任务落实。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挺纪在前、抓早抓小,对出现违纪苗头或轻微违纪的,及时提领子、扯袖子,让本人红脸出汗。各级党组织把握“大多数”,对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就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依据党内法规及时作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防止小错酿成大祸。同时,坚决惩处“少数”和“极极少数”,对构成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及时给予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如果构成严重违纪且涉嫌违法的果断进行立案审查。

  2015年,甘肃省纪委立案审查省管干部41人,已审结的33人中,作出党纪轻处分、组织处理的24人,占72.7%;作出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9人,其中5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今年1月,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87人,其中地厅级干部3人、县处级干部17人。其中,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下处分的,占受处分人员总数的78.6%。

  近日,甘肃省纪委监察厅对嘉峪关市政协原副主席魏万林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副总经理王铁成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依纪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

  甘肃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张晓兰强调,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必须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要管住从“好同志”到“阶下囚”之间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消除监督的空白地带,最大限度保证大多数党员干部不出轨、不越界,体现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甘肃省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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