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问答
16、《意见》对各级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提出什么要求?
答:各级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要严格按照党章要求,认真落实“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三项主要任务,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
17、各级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具体包括哪些职责?
答:《意见》要求,要加强执纪检查,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具体履行好10项职责:
(1)坚决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强化党性观念和纪律意识。加强对党章和党内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增强法规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加强对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严明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纪律教育,认真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各自为政、阳奉阴违,保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加强对中央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3)健全来信、来访、来电和网络“四位一体”信访举报平台,完善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集体排查、统一管理”机制,加强信访分析,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与被反映人进行约谈、函询,打招呼、敲警钟,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4)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老虎”、“苍蝇”一起打,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决防止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做到政治、法纪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5)加强作风建设,严格执纪监督,加大惩戒力度,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并给予通报曝光。坚决反对“四风”,对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抓好巩固深化,防止反弹,推动形成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
(6)创新监督方式,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探索纪委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进行监督的有效途径,开展纪委书记每年向上级纪委报告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履行主体责任及廉洁从政情况工作。加强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各项公开制度落实,促进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7)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度执行情况,推动制度刚性运行。做好制度后评估工作,查找制度执行中存在的漏洞,提出完善意见,促进制度建设的科学化,推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任务。
(8)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坚持突出主业,聚焦中心任务,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全面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推动派驻机构全覆盖和巡视监督全覆盖;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认真落实报告工作、定期述职、约谈汇报等制度。
(9)加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自我监督体系,对纪检监察干部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10)坚持每半年召开一次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结推动会议,检查进展情况,查找问题不足,研究对策措施,促进工作落实;每半年向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纪委常委会每年向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18、追究纪委领导班子监督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答:对此,《办法》规定了10种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委领导班子的监督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1)未对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党的各项纪律执行情况,以及中央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未对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严格执纪,导致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
(2)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抓督促检查不及时,导致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违纪违法案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3)未建立健全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经常性监督机制,未对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导致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不正之风的。
(4)查办案件不坚决,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未向上级纪委报告,对案件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5)未落实“一案双查”,对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问题未追究责任的。
(6)对上级纪委、本级党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落实,或者拒不办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7)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及时采取廉政谈话等措施督促纠正,导致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
(8)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监督检查不及时,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党员干部不严肃查处,导致“四风”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
(9)未严格落实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任务,未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要求的。
(10)未强化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约谈、案例指导和报告工作、定期述职等制度不健全的。
19、各级纪委主要负责同志履行监督责任具体包括哪些职责?
答:《意见》要求纪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加强对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履行好7项职责:
(1)围绕上级纪委、本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部署,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分析形势任务,研究方法举措,作出决策部署,推动工作落实。
(2)定期主持召开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组织研究反腐败斗争形势、特点,明确工作策略,强化工作协调,推动形成合力;加强对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指导,经常听取工作汇报,提出指导意见,督促工作落实。
(3)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主持案件线索集体排查会,对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对下级纪委办案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指导、推动、检查,协调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深入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调查研究,约谈纪委主要负责同志,听取工作汇报。组织开展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5)经常性组织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主要领导同志汇报,提出意见建议,为党委出好主意、当好参谋。
(6)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充分发挥纪委领导班子成员作用,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7)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
20、追究纪委主要负责人监督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答:对此,《办法》规定了7种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对上级纪委、本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部署,不组织监督检查,不加强执纪监督问责,导致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职务、免职或者降职处理。
(2)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未及时向党委主要负责人和上级纪委汇报,提出意见建议,导致腐败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
(3)未落实查办案件工作制度,未定期组织召开案件线索集体排查会,未听取重要案件情况汇报,未亲自督办重要案件,导致腐败案件没有得到及时查处,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职务处理。
(4)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落实,或者拒不办理,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处理。
(5)未组织对下级纪委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未及时约谈下级纪委主要负责同志,导致下级纪委履行职责不力、工作任务未落实,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6)未能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导致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职务处理。
(7)对案件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1、各级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履行监督责任具体包括哪些职责?
答:《意见》要求各级纪委领导班子成员要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的组织推动,具体履行好6项职责:
(1)围绕上级党委、纪委和本级党委、纪委常委会部署要求,组织分管部门认真研究所承担的工作,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2)对分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指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加强组织协调,推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对分管部门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点评和考核。
(4)每季度向本级纪委领导班子和纪委主要领导同志报告分管工作落实情况以及个人廉洁从政情况。
(5)加强对分管部门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了解掌握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6)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
22、追究纪委领导班子成员监督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答:对此,《办法》规定了5种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委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
(1)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检查不及时,对上级领导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认真落实,或者拒不办理,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处理。
(2)未定期向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报告分管工作落实情况以及个人廉洁从政等情况,致使组织上未能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影响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3)未能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教育管理好亲属和分管部门工作人员,导致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职务处理。
(4)在查办案件中违反办案纪律,或者对案件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在查办案件中出现失泄密问题,给查办案件工作造成障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不力被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2008年1月至2014年10月近七年的时间里,山西省石楼县纪委查办案件工作不力,监督缺位、执纪不严、问责乏力,未能在该县形成反腐败高压态势。对原县委副书记、县长程晓春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超标准使用丰田霸道车和违规借用3.0T新帕萨特轿车不知情,对违规占用办公用房问题未予制止,也未向上级纪委报告。经山西省吕梁市纪委研究,并报吕梁市委同意,免去潘晓明石楼县委委员、常委和纪委书记职务。
案例二:2014年9月18日,湖北省黄石市开发区太子镇工会主席陈洪坤违规午餐饮酒,黄石市纪委暗访组要求镇纪委书记徐欣开对陈洪坤午餐饮酒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徐欣开再三推诿,并以“感冒闻不到酒味”为由,拒不履行监督责任。近乎荒唐的理由,无法为其无担当、不作为开脱责任。4天后,徐欣开被免职,调离纪检工作岗位。
案例三:四川省大竹县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明慕因多次组织带领干部职工并偕妻公款旅游等问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魏辉才时任副县长分管该局工作,履行责任不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县林业局纪检组长廖君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调离纪检组长岗位。
案例四:2013年11月13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长春堡镇宋官村举办新办公楼搬迁庆典活动,邀请该镇党政班子成员、各村和镇直单位负责人、辖区内数家企业负责人参加,共收取赞助费22700元,庆典活动摆席7桌,消费4000元。由于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毕节市七星关区纪委给予长春堡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吴传著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