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发布第一号总河(湖)长令 全面提升河湖水环境质量 确保河(湖)长制“有名有实”
从市水务局获悉,日前天津市发布第一号总河(湖)长令,要求全市各级河(湖)长行动起来,深入开展巡河(湖)行动,着力解决垃圾围河湖、水体黑臭、“四乱”突出、违法排污、违法放生以及河湖管护长效机制不健全、部门联动合力不足等突出问题,全面提升我市河湖水环境质量,确保河(湖)长制“有名有实”。
第一号总河(湖)长令强调,全市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河(湖)长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重大意义,把落实好河(湖)长制作为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实际检验,努力打造“水清、河畅、岸绿”、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河湖生态新格局。全市各级河(湖)长要切实担负起河湖管护主体责任,
认真落实市、区两级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统筹辖区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完成河湖水生态突出问题整治、水污染综合防治、河湖生态修复、防洪除涝、河湖周边综合执法等河湖管理保护任务,加强对下级河(湖)长履职情况的考核监督,切实做到守河(湖)有责、守河(湖)负责、守河(湖)尽责。
第一号总河(湖)长令明确,各级河(湖)长要熟悉并掌握辖管河湖沿岸污水收集处理和排水口门、工业企业、畜牧水产养殖分布等基本情况,切实做到带着问题巡河(湖),重点检查下级河(湖)长履职尽责情况,河湖水环境突出问题解决情况,污染防治攻坚战、河湖“清四乱”等专项治理任务完成情况,对发现的问题严格督促整改,并落实长效管护机制。
第一号总河(湖)长令要求,市、区两级河(湖)长办要重点解决跨区河湖上下游左右岸联动合力不足、长效机制不健全问题,完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跨区域河湖管护无盲点,发生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各级河(湖)长办要建立和完善河(湖)长制考核、暗查暗访、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定期对各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通报,对履职不力,巡河(湖)敷于形式、走过场、未解决处置问题的河(湖)长,严肃追责问责,确保河(湖)长制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