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法院受理涉外案件144件 公布5起典型案件

18.02.2016  12:18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和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对海事审判司法保障的需求日益凸显。以本市为例,随着天津自贸区建设、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京津冀地区的对外经济活动明显增加,涉外纠纷显著增多,对涉外海事海商案件也提出新的要求。2015年,天津海事法院全年共受理涉外案件144件,其中涉港案件15件,与2014年相比上升了180%,案件数量大幅上升。

  与国内案件相比,涉外案件送达程序漫长,收集证据困难,适用法律复杂,案件审理是否公正高效,直接影响到我国对外的司法形象。我院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涉外案件的审判,始终坚持平等保护、法制统一、审判独立和透明度原则,准确适用法律及国际惯例,平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先后审理了“塔斯曼海案”、“康菲溢油案”等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涉外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审判动态变化,我院以司法标准化为抓手,先后制定了《天津海事法院精品案件培育认定工作办法》、《执行工作标准》、《船舶碰撞案件审理标准》、《合议庭工作规范》等文件,通过标准化工作提高涉外案件的审理质量,加速涉外案件的审判周期,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总结我院在审理涉外案件中的实践经验,引领航运领域健康发展,现向社会公布我院近年来审理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涉外涉港案件。

  在公布的五起典型案件中,涉外案件四件,涉港案件一件,案由涵盖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及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五起案件主要涉及涉外法律适用、死亡赔偿“同命同价”原则、高额滞箱费调整标准、无单放货法律规制等海事海商前沿法律问题。五起案件的处理结果既遵循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裁判尺度,又体现了承办法官对国际法运用以及法律疑难问题的精确把握和合理解读。这五起案件,在法律效果上,对于同类型矛盾和纠纷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在社会效果上,有力地保障了航运业和对外经贸业、船舶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对于树立中国海事司法良好形象,增强中国海事审判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国外当事人选择来中国诉讼和仲裁,巩固中国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地位,促进“一带一路”建设和海洋强国战略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张秋玲等诉奥海阿诺斯霍若山海上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马士基公司与亚昌等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阿迪与工银金融、瑞宁航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上海集华诉被告智利南美轮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惠通海员管理公司诉长海船务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

[责任编辑: 王晔彪 ] [编辑: 冯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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