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使用范围将更广 物业费拟可提公积金支付

21.11.2015  16:15

   天津北方网讯: 记者从本市有关部门获悉,国务院法制办11月20日公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在修订送审稿中提到,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放宽提取条件。

  记者了解到,本市规定在天津市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等都应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有劳资关系的职工(包括劳务派遣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公积金制度对满足居民住房需求有重要意义,尽管本市公积金缴存单位数量近年来持续增加,但是对一些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如何缴纳公积金仍缺少从国家到地方级的政策支持。房地产业内人士表示,此次的修订送审稿考虑到了这些人群的需求,将有助于圆他们的购房梦。

  据本市有关部门专业人士介绍,目前本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统一缴存比例为各11%。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企业上一年度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6410元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在公积金提取方面,本市允许住房消费类提取和非住房消费类提取。前者包括购买商品房、私产房、经济适用房、公有现住房产权等自有住房的,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偿还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无房无贷职工租房等情况。后者包括离休、退休的,出境定居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且封存满两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以及家庭成员(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等情况。本次送审稿新增了用于交物业费的内容,有利于扩大公积金的日常使用范围。

  此外,本市金融业人士认为,本次送审稿中提出了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此举有利于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在央行连续降息的大背景下,防止“趴在”储蓄账户上的资金收益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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