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加强天津市市政公路匝道桥梁建设和安全运行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转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有关粤赣高速公路河源城南互通立交匝道桥梁事故情况通报的通知》精神,举一反三,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按照委领导的批示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市政、公路匝道桥梁建设和安全运行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桥梁工程建设管理
(一)新建匝道桥梁设计和既有匝道桥梁加固补强,应符合《天津市市政公路箱梁匝道桥设计技术要求》和《天津市市政公路箱梁抗倾覆加固设计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中不断总结完善。
(二)新建桥梁设计严格限制采用独柱墩单支点结构。设计单位应对新建匝道桥的上、下部结构进行全面验算。重点对一联三跨及以上的匝道桥、曲线桥等进行稳定性和抗倾覆验算,并应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严格加以控制。验算结果应满足《天津市市政公路箱梁匝道桥设计技术要求》的规定。
(三)对已建成的匝道桥梁,设施养护管理单位应组织原设计单位进行稳定性和抗倾覆验算。对验算结果不能达到《天津市市政公路箱梁匝道桥设计技术要求》的桥梁,应进行加固设计。匝道桥梁的加固设计应符合《天津市市政公路箱梁抗倾覆加固设计暂行办法》的规定。
(四)桥梁设计必须满足设计规范要求,确保桥梁结构安全可靠、整体稳定。施工图设计应认真履行“校核及审定”制度,落实设计质量责任,确保设计质量。设计负责人应做好关键部位的技术交底,并在施工图中明确具体做法及说明。
(五)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号)的要求,桥梁工程建设从业各方应认真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登记和交底制度,使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其中施工质量责任应分解到分项工程,登记到分包责任人、工序负责人、施工班组长。监理单位质量责任登记到监理员。
(六)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交质监发〔2011〕217号)和我市《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市政公路管理质监2012年534号)要求,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对所涉及的桥梁工程实施安全风险评估,明确出风险源和主要控制点。所涉桥梁未经风险评估的桥梁工程或评估未达到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七)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对经理部技术管理人员、施工作业班组长进行质量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项目经理部技术人员和施工作业班组长负责对一线施工人员进行质量安全工作交底主要包括:具体施工方案、工程部位的具体尺寸、危险源辨识方法及应急预案、试验检测要求等。
(八)监理工程师应对匝道桥的支座品质、垫石强度、伸缩缝安装、整体线型控制等进行严格监管,确保质量合格。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予以签认,并督促整改至合格。
(九)质监机构应加强对桥梁工程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及安全风险点的抽查,发现问题严格处理,并督促整改。同时要重点加强桥梁工程验收程序把关,对交竣工检测不合格的工程不得通过验收,并督促整改落实至合格。
二、加强桥梁设施养护管理
(一)依据市交通运输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交管发〔2014〕304号)的相关规定,养护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我市市政、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队伍,明确其主要工作职责和任务,确保桥梁各类检查活动落到实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宜按桥梁数量进行配置。桥梁养护工程师须每年定期通过技术培训不少于1~2次,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依据《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和《天津市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程》(DBJ10357)及《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交管发〔2014〕304号)的要求,养护管理单位应加强和规范桥梁设施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以及技术状况评估或评定、适应性评定工作的开展。建立完善的桥梁各种检查基础档案,为桥梁养护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三)经常性检查每周应进行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公路桥梁可适当延长检查周期,每月不少于一次。经常性检查应当场填写《桥梁经常性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重点对桥面设施、上部构造、下部构造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检查中发现桥梁重要部件存在明显缺陷时,应及时向上级提交专项报告。
(四)定期检查每年组织进行一次。检查时必须接近各部件仔细检查其缺损情况,当场填写《桥梁定期检查记录表》,记录各部件缺损状况并做出技术状况评分,实地判断缺损原因,确定维修范围和方式。检查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提供完整的“定期检查报告”,其中要表明辖区内所有桥梁的小修保养情况;需要大中修或改建的桥梁计划,说明维修的项目,拟采用的维修方案,估算费用和实施时间;要求进行特殊检查桥梁的报告,说明检验的项目及理由;需限制桥梁交通的建议报告等。
(五)特殊检查包括应急检查和专门检查。桥梁遭受地震、洪水、风灾、车辆撞击或超重车辆自行通过等紧急情况时,进行应急检查;桥梁结构和部件的材料质量及工作性能存在缺损状况应进行专门检查,专门检查主要包括检测、试验、判断和评价等。上述检查均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承担。
(六)所有桥梁设施均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技术状况评估或评定,以及适应性评定,以确定养护对策。通过技术状况评价,划分桥梁等级,提出养护措施,指导养护维修工作有序开展。其中一类或A类桥梁需进行正常保养,二类或B类桥梁需进行小修,三类或C类桥梁需进行中修,酌情进行交通管制,四类或D类桥梁须进行大修或改造,及时进行交通管制,五类或E类桥梁须进行改建或重建,及时封闭交通。应严格按上述等级分类,实施桥梁养护维修工作。
(七)养护管理单位应加强桥梁日常和大中修养护维修工程的管理,均应严格按标准和规范实施,完工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及验收。经检验不合格的维修工程,必须进行整改至合格。并建立健全桥梁设施养护维修工程竣工档案,做到一桥一档。
(八)涉及桥梁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部位缺损,养护管理单位应优先安排养护维修工作。加强对桥面坑槽、桥头跳车、伸缩缝损坏、泄水孔排水设施损坏、支座老化失效、匝道桥位移、混凝土结构裂缝、钢结构部件焊缝脱焊及锈蚀、基础及桥台缺损等部位的维修,确保桥梁正常使用功能和日常运行安全。
(九)养护管理单位应加强桥梁敷设管线的管理,严禁桥上敷设压力在0.4兆帕以上的燃气管、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有腐蚀性或者降低桥梁承载能力和改变桥梁设施结构的管线。其他管线的敷设必须满足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按照规定与城市道路或公路管理部门办理依附桥梁架设管线许可手续,并明确日常管理责任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等,确保桥梁及管线设施管理职责清晰、运行安全。
(十)养护管理单位对特大桥、复杂结构桥、特殊结构桥梁设施桥梁运行须逐步实现配置实时监控系统,实现桥梁设施可视、可控动态监控管理。适时发布车辆违规通过桥梁等监控结果,提升全社会对桥梁养护工作的重视程度,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附件:1.天津市市政公路箱梁匝道桥设计技术要求
2.天津市市政公路箱梁抗倾覆加固设计暂行办法
2015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