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公路设施建成后的养护管理单位告知书
17.03.2016 09:10
本文来源: 交通运输厅
城市道路、公路设施建成后的
养护管理单位告知书
编号:LJQ2016001
建设单位 | 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志成道泰兴路立交工程 | |||
设施名称 | 志成道泰兴路立交桥 | |||
养管单位 | 天津市道路桥梁管理处 | |||
地址 | 河东区八纬路105号 | 联系方式 | 24225957 | |
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养管单位参与下列活动 | ||||
1、桥梁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2、桥梁设施的施工图交底; 3、涉及使用功能的设计变更; 4、施工质量事故处理; 5、竣工验收; 6、养管单位提出的需要参与的其他活动。 | ||||
设施移交接管的相关要求 | ||||
1、在施工前,应与道路部门办理拆除、改造道路设施手续,签订管理协议; 2、桥梁的附属设施应齐全,应在桥梁两端及桥下交叉路上端桥体分别设置桥名牌,在桥梁两端设置吨位牌; 3、未经城市道路部门许可,不得依附桥梁敷设各类管线及设置广告牌等; 4、桥下空间利用应进行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利用方案应与桥梁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结合,且符合《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5、养管单位提出的其他要求。 | ||||
备注 | 建设单位须在5日内与养管单位联系,按要求及时通知养管单位应当参与的建设活动,否则,养管单位可对建成设施不予接收,道路主管部门不负责协调。 | |||
2016年3月17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作为该设施建成移交接管的基础依据,市交通运输委、养管单位、建设单位各一份。
本文来源: 交通运输厅
17.03.2016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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