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商宝坻分局六项措施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29.12.2014 11:37
本文来源: 法制办
一是制定配套规范制度,形成权力制约机制。分局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行政强制措施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先行备案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三步式”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网上执法办案监督管理规定》等覆盖行政执法全过程的一系列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制度,明确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权力、职责以及责任追究办法,实现自由裁量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形成职责明确、程序规范、相互牵制、监督有力的运行机制,让自由裁量不再“自由”。
二是推进“三步式”执法,规范轻微违法裁量。为倡导人性化执法,明确对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理方式的自由裁量,分局实施“三步式”执法,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首次发现的轻微的违法行为采取先宣传法律、说服教育,不听劝告的责令限期整改,屡教不改的再依法予以处罚。分局规定了“三步式”执法的适用范围、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并将“三步式”执法涉及的岗位分为监督管理岗、案件查处岗和案件审批岗,明确了各岗位人员在工作中的责任分工和任务,规范了对初次轻微违法案件的自由裁量行为。近日,新安镇工商所就采取“三步式”执法方式妥善处理了辖区内32户经营傍“猴姑”饼干的违法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是细化自由裁量标准,方便执法人员应用。分局按照市局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梳理了执法中常见的无照经营、食品安全、不正当竞争等9大类43种违法行为,并根据不同的违法事实、情节区分出131个阶次的自由裁量标准,制作出Excel版的《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方便了查阅使用,给执法办案带来极大便利。此外,分局还梳理了工商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并明确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及重新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自由裁量细则及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幅度适用的指导标准,填补了制度上的空白,使执法人员在行使强制措施自由裁量权时有据可依。
四是实行裁量先行备案,防止额度随意更改。为保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严肃性,分局实行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先行备案制度。凡查办社会影响较大及重大疑难案件及拟罚没款两万元以上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案件时,办案机构在初步收集当事人违法证据后应将拟做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额度先行向分局主管领导请示备案。办案人员不得随意修改自由裁量额度,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认为需要更改已经备案的自由裁量幅度的,应将修改情况再次向分局领导汇报。该项规定的实施避免了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随意更改对当事人的拟处罚额度,进一步增强工商执法的社会公信力。
五是强化法制监督力度,避免处罚畸轻畸重。分局依托自主创建的“宝坻红盾法制网”网上执法办案平台,对执法办案过程进行网上统一管理,证据全部扫描上网,办案全过程实现网上步步可查,确保了案件查办全程的公开透明,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法制机构在案件核审过程中严格按照市局和分局的相关规定对自由裁量情况进行把关,必要情况下,直接与当事人进行约谈,详细了解案情,促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合理合法行使。今年上半年,分局法制机构在核审某公司广告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办案机构报送的拟罚款额度对照自由裁量标准明显偏高,为使案件公平公正,提出了调整自由裁量幅度的核审意见,促进了案件的顺利办结。
六是开展群众公开评议,促进裁量公平公正。分局自2013年起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群众公议制度,对具有普遍代表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召开由消费者代表、相关行业代表以及社会法律服务工作者代表参加的自由裁量群众公议会,由群众代表对处罚自由裁量幅度进行公开评议,形成公议意见,作为行政处罚的参考依据。2013年6月23日,分局召开了首次自由裁量群众公议会,对某合同进行评议,最终采纳了群众代表的意见,将处罚自由裁量额度由原来的五千元提高到一万元。今年6月16日,又针对一起微信点赞欺诈案件召开了群众公议会,最终群众代表一致同意分局五千元的拟处罚自由裁量额度。
本文来源: 法制办
29.12.2014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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