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厘清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提升为民服务效能的意见

25.04.2015  10:45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
落实市委十届六次全会关于建设法治天津、美丽天津的要求,进
一步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逐步减轻社区行政负
担,切实增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依
法厘清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提升为民服务效能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定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主要事项和依
法协助政府工作主要事项两份清单,进一步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
权责范围,实现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有效促进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二、依法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事项
  (一)清理社区组织机构、活动阵地和工作任务。凡需社区
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完成的工作事项,不应在社区层面设立
相应领导小组、协调小组等组织机构。清理在社区建立的活动阵
地,有关部门可通过综合性活动场所满足居民的活动需求,不得
要求社区专门建立对应的活动阵地。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对社区台
账进行全面清理,建立社区台账目录清单。除工作原始记录、履
职履约协议等确需建立的纸质台账外,其他纸质台账一律取消,
实现台账电子化。
  (二)精简考核评比项目。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梳理面向社区
的各类达标、检查评比和示范创建活动项目,除中央、国家有关
部门和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开展外,其他一律取消。
  (三)规范社区印章使用和挂牌。严格规范社区印章使用管
理,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确需社区提供证明,属于社区
居民委员会职责范围,且社区居民委员会能够如实掌握情况的事
项,可盖章证明。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服务设施外只悬挂社区党
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三个组织机构的牌子。
  (四)整合社区综合信息平台。依托现有信息基础设施和应
用系统,推进"智慧社区"建设,建立覆盖全市、统一规范的城市
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整合优化延伸到社区的公共管理信
息系统和资源,推行网格化服务管理,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推
动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协同办理,实现社区信息共享、资源互通、
管理互联,提升为民服务效能。
  三、建立社区准入制度
  市和区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凡有工作事项进入社区的,除法律、

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外,市级部门延伸到社区的工作事项须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区级部门延伸到社区的工作事项须经区县社
区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同意,未经批准的工作事项一律不得进入社
区。经批准确需进入社区的工作事项,不得要求设立专门场所、
配备专职人员。需要经费投入的,应明确其来源渠道。委托社区
承接和办理相关事务的,应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与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商,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或实行购买服务。
  四、创新社区服务效能考核机制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围绕增强社区自治和提升服务效能,建立
健全社区工作绩效考评机制,增加社区居民满意度、参与度、知
晓度在社区工作考核评价中的比重,重点考核掌握居民基本情况、

分片包户、组织居民自治、入户走访、反映解决居民诉求、协
调社区资源、服务居民群众等内容,确保社区工作的重心真正落
实到为居民服务上来。禁止把是否建立台账,是否获奖、挂牌以
及是否建立组织机构、活动阵地等事项列为对社区的考核评价指
标。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和区县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依法厘清社
区居民委员会职责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
领导、相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出台落
实方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履行直接责任人
职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

对工作不到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市和区县有关
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做好
依法厘清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提升为民服务效能工作。

 

  附件:1.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主要事项
     2.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主要事项
      (请见版式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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