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准予变更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决定
05.02.2016 19:02
本文来源: 司法厅
津司发〔2015〕144号
东丽区司法局:
你局《关于变更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请示》(津丽司〔2015〕35号)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司法局经审核决定:
一、同意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由个人变更为普通合伙,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不变。
二、该所变更后的设立人(合伙人)为秦新、尹振中、张磊三名律师。合伙人应当依法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三、同意合伙人共同推举秦新律师为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
四、该所变更组织形式后仍隶属于东丽区司法局管理,同时接受市司法局的监督和指导。
五、该所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的变更登记手续。
2015年9月23日
本文来源: 司法厅
05.02.2016 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