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局,市卫生计生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疗机构,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规范诊疗行为,加强美容主诊医师管理,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16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并对我市美容主诊医师备案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取消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定的管理规定,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专业实行备案管理。
二、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要求,确定本机构可开展的医疗美容项目。要严格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第十一条和《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16号)规定,结合医师资格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对本机构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进行核定,核定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包括美容外科专业、美容牙科专业、美容皮肤科专业和美容中医科专业,并及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审批部门提交《天津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申请表》(附件2)进行备案管理。
对已经我委核定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医疗机构需重新进行专业核定并提交备案管理。
三、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本机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相关资料进行备案,符合要求的,在《医师执业证书》“备注”页登记核定专业,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登记。
四、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加强对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开展医师定期考核,注重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核定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医疗安全。
附件:1.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16号)
2.天津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申请表
2018年1月1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