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

17.12.2015  13:18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
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5日

 

     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任务分工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
管的意见》(津政发〔2015〕5号),现就任务和责任分工明确
如下:
  一、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推进信用信息公示全覆盖。
  1.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拓展职能部门信用信
息公示的广度、深度,逐步覆盖司法审判信用信息、行业协会等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市工商联配合)
  2.丰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抽取、信息共享、
奖惩联动、锁定限制、大数据分析以及信息归集督查等功能。

(市市场监管委负责)
  3.严格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公示工作制度,强化市场
主体和职能部门信用信息公示责任。健全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
制度,确保信息真实、权威、公正、可查询、可追溯。(市市场
监管委牵头,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配合)
  (二)实行信用等级分类监管。
  1.实施《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将市
场主体信用风险等级分为良好、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类别,

分别用不同颜色加以标注并向社会公示。(市市场监管委牵头,

市法制办配合)
  2.各职能部门依据风险等级、监管职能和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其他分类,对市场主体实施分类监管。(市市场监管委
牵头,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配合)
  3.建立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等级异议处理、信用修复和动态
调整机制,鼓励市场主体提高信用级别、修复负面信用记录。

(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配合)
  (三)实施随机抽查联合监管。
  1.实施《天津市市场监管随机抽查联合检查暂行办法》。
(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市法制办配合)
  2.建立"两个随机、一表共用"抽查监管机制。依托市场主
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信用风险等级为良好的市场主体范围内,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在各行政机关内部,随机选派行政执法人
员,实施监督检查。(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配合)
  (四)实行跨部门信用激励和惩戒。
  1.实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规范全市严重违法企业名
单制度,细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列入情形、程序、约束措施、限
制期限等事项。(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配合)
  2.建立从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的全过程信用约束机制。编
制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激励和限制措施目录,实行跨行政部门诚信
激励和失信惩戒。对守法诚信的市场主体,依法实施激励措施;
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
境、企业注册、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
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市市场监管委牵头,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配合)
  (五)实施质量安全全程追溯监管。
  1.探索建立以物品编码管理为溯源手段的产品质量信息监
督平台,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建设
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和可追溯平台,全面推行食品药
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完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
企业电子监管码制度,实现食品"从田间到餐桌"、药品"从研究
到使用"的全程化可追溯监管。(市市场监管委牵头)
  2.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消
费品生产经营企业产品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强化依据标准实
施监管,严格强制性标准管理,改进推荐性标准管理,严格地方
性标准和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实现"一套标准管质量"。(市市场
监管委牵头,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配合)
  (六)加大各领域行政执法办案力度。
  1.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打击扰乱市场秩
序、限制市场竞争违法行为。(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市
场监管委依据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
  2.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设知识产权信息监督平台,
加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特定领域监管。(市知识产权局牵头)
  3.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落实安全生产和监管各项工作
制度。(市安全监管局牵头)
  4.全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建立企业环境保护诚信档案,
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局牵头)
  5.推进跨领域综合执法,落实《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
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建立集中统一、快捷高
效的基层执法体制,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市法制办、市编
办、各区县人民政府牵头)
  6.依托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行政执法机关、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
制度,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无缝衔接。(市市场监管委牵
头,市法制办、市公安局配合)
  (七)加强风险监测与防控。
  1.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重点领
域、重点产品及消费品、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的风险评估指标,实
施风险防控联动,有效防范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风险。(市
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委、市金融局、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
天津保监局依据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
  2.完善缺陷产品强制召回管理制度,将缺陷产品召回范围
由汽车产品、儿童玩具、特种设备等,逐步扩大到包括儿童用品、

电子电器产品在内的一般消费品。(市市场监管委牵头)
  3.广泛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积极推广网络监测、视频监控
等非现场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
负责)
  4.加强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完善食品药品、医疗卫生
等领域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立健全风险监测、研判、

排查、预警、处置工作规程,提高对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对能
力。(市政府应急办牵头,市市场监管委、市卫生计生委配合)
  (八)发挥社会协同共治作用。
  1.制定我市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意见,建立引导行业
协会和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的制度。(市民政局牵头,市发展
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工商联、市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配
合)
  2.在食品药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建立跨省市专家互查
互评协作机制,利用第三方力量开展专业化稽查。(市市场监管
委、市环保局依据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
  3.鼓励社会信用评价机构发展,支持开展企业信用调查、
信用评级等服务。(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牵头)
  4.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完善有奖举报制度,

强化新闻媒体监督。(市市场监管委和市级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依据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
  (九)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基础建设和保障。
  1.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机制,依法逐级落实区县、

街镇和社区属地监管责任,全面推行街镇网格化监管模式,建
立科学清晰的监管责任体系。(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2.在实施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对保留、取消
和下放的每个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
办法,明确监管对象、内容、方式、标准、措施和程序,形成完
整的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同步抓
好检查落实。(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市级部门和单位负责)
  3.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地方立法工作,建
立行业协会、社会公众有序参与事中事后监管立法机制,强化备
案审查和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机构、职
能、权限、责任法定化。(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市法制办、市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配合)
  4.创新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设市和区县两级行政执法监
督平台,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行政部门事中事后
监管责任清单,加强行政执法量化考核和质量考评。(市法制办、

市审批办牵头)
  5.制定我市推进检验检测和认证机构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

健全三级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市市
场监管委、市编办牵头,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配合)
  6.加强对全市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跟
踪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市市场监管委负责)
  7.加强对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
后监管的意见》的监督检查。(市政府督查室牵头)
  8.将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纳入对各区县、各职能部
门的绩效考核。(市绩效办负责)
  9.建立事中事后监管绩效评估制度。各区县和各具有市场
监管职责的市级部门每年要对实施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情况进
行自我评估,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的运行、后续监管情
况以及惠企便民、激发市场活力、提高监管效率等方面的实效进
行评估,并向市市场监管委报送专题报告。(各区县人民政府、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市级部门和单位负责)
  二、有关要求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市场主体事
中事后监管工作,认真落实津政发〔2015〕5号文件确定的各项
任务和要求。各牵头部门要按照上述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办法和
实施细则,于2016年1月底前完成;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市级部
门要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办法和监管目录,于2016年1
月底送市市场监管委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市场监管委于
每年12月底前将各区县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市级部门
报送的专题报告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市级部门的专题报告、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办法和监管目录,作为市人民政府对
相关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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