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企业担保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管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对市管企业担保事项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市管企业担保事项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
附件:天津市市管企业担保事项管理办法
2015年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市管企业担保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企业进一步完善担保事项管理,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管企业(不含市管金融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所属各级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担保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事项是指市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四条 担保事项根据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实际控制情况,分为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市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为自身能够控制的企业提供的担保称为对内担保,对内担保以外的担保称为对外担保。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担保人根据产权关系、公司章程或其他协议约定,能够实际主导和决定被担保人的决策、财务和经营政策、董事会成员任免等事项。
第五条 担保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二)依法担保,规范运作原则;
(三)量力而行、风险可控原则。
第二章 担保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作为担保人的市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应当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良好的资信及代为偿债的能力。
第七条 市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担保额度应当与资产规模、盈利能力等状况相匹配,累计担保责任余额(即担保人依法尚未解除的担保责任)原则上不应超过担保人的净资产。
第八条 市管企业在强化集中管控、统一管理担保事项、提升整体信用能力的同时,应本着总体规模可控、风险适当分散的原则,平衡自身与所属企业承担的担保责任。
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事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担保人担保制度规定;
(二)为购买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项目担保;
(三)被担保人为自然人或非法人单位;
(四)被担保人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五)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六)被担保人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七)被担保人与担保人发生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按约定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八)其他可能影响可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况。
第十条 市管企业及所属企业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向不能实施控制的企业提供贷款时,不得同时再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市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对外担保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外担保应理由充分,风险控制措施得当,原则上不得为无产权或业务关系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
(二)与被担保人有投资关系时,担保金额应以担保融资额与持股比例的乘数为限;
(三)与被担保人有业务关系时,担保金额应与双方往来业务规模相匹配;
(四)对存在互保关系的企业,应保持互保金额相对平衡,担保时间大体相当。
第十二条 下列国有资产不得设置抵押或质押担保: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国有资产;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国有资产;
(四)依法不得抵押或质押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十三条 市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担保,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向境外企业提供担保,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禁止市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为不能实施控制的境外企业提供担保。
第三章 担保的程序和权限
第十五条 市管企业应当统筹管理自身及所属企业的担保事项,建立担保管理制度,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明确决策程序、允许担保的对象、范围、方式、条件、限额和禁止担保等事项,规范调查评估、担保合同执行等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市管企业及所属企业接到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后,应当对担保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被担保人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及行业前景等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担保风险。
第十七条 市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提供担保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未设董事会为经理办公会,下同)决议,同时
抄报监事会。
第十八条 市管企业的对外担保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担保事项的请示,应包括被担保人基本情况,担保事由,担保方式、金额和期限;
(二)董事会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
(三)担保说明书,应包括被担保项目具体情况,被担保人
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资信水平,担保风险评价及内部审核意见等;
(四)企业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审核担保、反担保及相关
合同后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被担保人或第三方提供反担保的有关文件;
(六)担保双方最近一期和上一年年末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七)《天津市市管企业对外担保事项核准表》(表1);
(八)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市管企业自行管理自身的对内担保及所属企业的担保事项,并从严控制所属企业的对外担保。
第二十条 市管企业以抵押或质押提供担保的,依照法律程序将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处理时,抵押或质押物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四章 反担保
第二十一条 市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对外担保,必须由被担保人或第三方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二条 市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应依据所提供担保的风险程度和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来确定接受反担保的方式。
(一)保证反担保。担保人不得接受被担保人以保证的方式提供的反担保。保证反担保由被担保人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第三方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信可靠、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二)抵押反担保。抵押物必须是所有权、使用权明确且没有争议的资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和已设定抵押的资产不能再抵押。抵押物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到相应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三)质押反担保。质押物必须是所有权明确、不涉及诉讼或争议、且未设定质押的动产、有价证券、应收款项、股权等资产。质押物应进行评估并到相应主管部门办理质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反担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管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反担保标的物的跟踪管理,定期核实标的物存续状况和价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标的物安全、完整。
第五章 担保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应当明确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员,加强担保事项的基础管理:
(一)建立担保授权和审批制度。企业应规定担保事项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及相关控制措施;
(二)建立担保台账制度。企业应对担保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以台账方式详细记录担保合同基本情况、担保对象、金额、期限、担保方式及担保责任履行等情况;
(三)建立跟踪和监控制度。市管企业要严格按照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订立担保、反担保及相关合同,并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被担保项目的资金使用及债务主合同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四)建立担保报告制度。市管企业应在每季度终了后20天内,汇总担保情况,向市国资委报送《天津市市管企业担保事项统计表》(表2)同时抄报驻企业监事会。其中一至三季度以电子版形式报送,四季度将电子版随同加盖公章的纸质报表一并报送。
第二十六条 市管企业对外担保的续保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向市国资委履行核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市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实施日常监控过程中发现被担保人存在经营困难、债务沉重或者违反担保合同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担保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应当依法向被担保人、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
由第三方申请的被担保人破产案件经人民法院受理后,担保人作为债权人,应当依法及时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九条 市管企业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或未及时向市国资委履行核准、报告等程序的,市国资委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市国资委指导和监督市管企业担保管理情况,对市管企业违反本办法提供担保或疏于对已担保项目跟踪,出现担保风险未及时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市管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担保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各区县国资委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关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事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市国资委印发的《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津国资预算〔2010〕17号)同时废止。
填表说明
一、《天津市市管企业对外担保事项核准表》(表 1 )
1、本表适用于市管企业向市国资委履行对外担保核准事项。
2、表格项目说明
(1) 担保事项 :担保资金用途;
(2) 累计担保责任余额 :是指 包含本笔担保在内的在保金额 ;
(3) 主要财务指标 :按照经审计的上年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填列。
二、《天津市市管企业担保事项统计表》(表 2 )
1、本表适用于市管企业季度和年度的担保事项统计。
2、表格项目说明
(1) 市管企业(本级)担保合计 :按不同被担保人分别填列。为同一被担保人提供多笔 对内担保 ,汇总填列;为同一被担保人提供多笔 对外担保 ,逐笔填列;
(2) 所属企业(二级)担保合计、所属企业(三级及以下)担保合计 :按担保人 相应层级分别汇总 填列。(不需填列担保双方具体名称);
(3) 与担保人关系 :对内担保事项统计栏中填列“控
制”。对外担保事项统计栏中:如有持股关系,填写持股比例;如有业务合作,填写“业务关系”;除以上两种关系外,需单独注明;
(4) 上期累计担保责任余额 :按上一季度末累计担保责任余额填列;
(5) 本期增加或减少的担保金额 :按照本期增加或减少担保金额的合计数填列,其中减少的担保金额用“—”表示;
(6) 期末累计担保责任余额 =上期累计担保责任余额+本期增加或减少的担保金额;
(7) 被担保人性质 :按照“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或“其他”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