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7月8日
天津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 43 号)的要求,参照《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国科发计〔2013〕613号),结合本市科技管理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的科技文献,包括:项目科研活动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验收(结题)报告等过程管理报告;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实验(试验)报告、调研报告、工程报告、测试报告、评估报告等蕴含科研活动细节及基础数据的专题研究报告。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天津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制度,有利于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避免科技项目重复部署;让广大科研人员共享科研成果,提高科技投入产出效益;让社会公众了解科技进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天津市财政投入为主、由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天津市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天津市科技奖励的科技报告工作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本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工作,推进科技报告开放共享。
市科委各相关处室应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结题)等管理程序,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开展科技报告工作,并对各类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科委委托专业机构负责本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呈交、接收、保存、管理和服务,受托专业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科技报告标准规范,协助开展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工作。
(二)建设、维护科技报告呈交系统和科技报告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科技报告呈交系统与共享服务系统衔接。将科技报告呈交工作纳入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开展科技报告的共享服务。
(三)开展科技报告的集中收藏、统一编码、加工处理和分类管理等日常工作。
(四)对本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产出进行统计分析,推动科技报告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 本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法人责任,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科技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程序,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科技报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二)督促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科研人员按照项目任务合同书或有关文件规定撰写科技报告,按时保质、保量呈交科技报告;统筹协调项目各参与单位共同推进科技报告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所承担项目的科技报告审查和呈交工作,对科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数据的准确性、格式的规范性负责。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七条 在申请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签订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时,应根据项目的研究性质和资助强度,经申请受理或签约各方共同审核后,明确项目承担单位须呈交的科技报告类型、时间节点和最低数量等,作为项目的考核指标和验收(结题)的必备条件。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合同书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标注使用级别,或提出密级建议。
(一)非涉密项目的科技报告原则上标注“公开”。涉及技术诀窍以及需要进行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报告可标注“延期公开”,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为2—3年,最长不超过5年。非涉密项目产生的科技报告如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等相关内容,应进行脱密处理;
(二)涉密项目的科技报告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提出密级和保密期限建议;
(三)对延期公开时限超过5年的,或对原定延期公开时限进行延长的,须说明理由并报市科委委托的专业机构审核、主管业务处批准。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对本单位科技报告的编号、形式、内容以及公开范围等进行审查,通过市科委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呈交系统在线提交,并通过市科委委托的专业机构同步呈交非涉密项目的纸质科技报告。涉密项目的科技报告通过机要渠道呈交。
第十条 市科委委托专业机构负责科技报告的格式审核。
第十一条 市科委相关处室确认科技报告完成情况,并对科技报告的公开范围进行审核。负责科技保密的相关处室对涉密项目科技报告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建议进行审核,及时做好定密工作。
第十二条 市科委委托专业机构对收集的科技报告进行编码核实、分类编目、主题标引和全文保存,并定期对有关科技计划科技报告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四章 开放共享与权益保护
第十三条 科技报告按照“分类管理、受控使用”的原则向社会开放共享。“公开”和“延期公开”科技报告摘要向社会公众提供检索查询服务;“公开”科技报告全文向实名注册用户提供在线浏览和推送服务;“延期公开”科技报告全文实行专门管理和受控使用;涉密项目的科技报告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科技报告用户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参考引用的科技报告,确保科技报告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对社会举报的科技报告撰写或使用中涉嫌学术抄袭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市科委委托专业机构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强化科技报告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科技报告的延期公开时限,实时跟踪科技报告的使用日志,统计并发布科技报告共享使用情况。
第五章 保障条件
第十六条 市科委将科技报告的呈交和共享使用情况作为对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后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对未按时、未按标准呈交科技报告的科技项目,按不通过验收或不予结项处理。对科技报告存在抄袭、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给予科研诚信记录并依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积极参与科技报告培训活动,增强科研人员的责任感,提升科技报告的撰写能力和共享交流意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