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委转发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市病案质量控制中心:
现将《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8号)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升对电子病历应用管理的重视程度
全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从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电子病历在医疗活动、法律证据、科研统计等方面的关键作用,按照《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开展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卫办〔2016〕265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完善人员配备,加快门(急)诊和住院电子病历建设,确保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组织培训,健全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我委将适时组织有关专家,针对《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电子签名认证流程等进行培训。各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培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全体医务人员、专门管理部门和技术支持部门等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做到“人人知晓,人人掌握,人人执行”。
应用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要按照《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和《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电子病历基本数据集》等行业标准、规范,全面梳理完善电子病历应用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流程,建立健全电子病历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逐步实现临床路径管理等临床知识库和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功能,促进电子病历信息的有效共享。要实施电子病历权限分级控制,电子病历系统操作人员要履行对本人身份标识使用的管理职责,避免他人冒用。
三、强化监督,提升电子病历书写和应用管理质量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病案质量控制中心、各区病案质量控制组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配合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电子病历书写和应用管理的质量控制工作,形成行政监管和专家质控互相配合、互为补充的长效机制。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强化主体责任,指定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指定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确保电子病历应用管理的科学、规范。
《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8号)请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http://www.nhfpc.gov.cn)自行下载。
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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