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开展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10.09.2015 19:17
本文来源: 商务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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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商务、财政、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5〕73号)和《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计划》(商办流通函〔2014〕752号)精神,天津市作为全国第二批物流标准化试点城市将启动相关工作。为提高试点工作针对性,取得显著的示范效果,现就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项目资金支持范围
(一)支持制定物流标准和服务规范;
(二)支持围绕托盘标准化及其循环共用进行的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升级改造;
(三)支持标准化的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和托盘共用系统平台建设与改造;
(四)支持建设改造标准化的城市物流基础设施。
二、项目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支持制定物流相关服务规范体系。支持制定托盘、周转箱、笼车等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和运营规范、配送流程、质量控制、配送车辆服务和农产品物流包装等服务业地方标准。
(二)支持与标准化托盘相关联的物流设备设施标准化升级改造。以符合国家标准(GB/T2934-2007)要求的1.2m×1.0m托盘(含周转箱、周转笼)作为循环共用标准托盘。支持探索标准托盘与供应链、共同配送、多式联运、甩挂运输相结合,整合物流供应链资源,推动托盘单元化作业和带托盘运输。
1.支持托盘生产型企业提高生产效率,生产符合高质量标准化的托盘,对引进和更新改造生产设施设备及信息管理系统给予补助;
2.支持托盘租赁服务企业扩大租赁、回购、维修等业务,对服务网点设施设备投入及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给予补助;
3.支持商贸连锁企业、电商物流企业、商贸批发企业、快消品生产企业、药品流通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更新改造与标准化托盘相关联的设施设备,推动上下游企业一贯化带盘运输,在源头生产地起租、销售地退租,提高机械化装卸、入库、运输的效率,对与标准托盘(含周转箱)购置、租赁费用及相关联的叉车、货架、月台、物流信息系统、仓储信息系统、监控管理系统等物流设备设施投入的费用给予补助;对运输车辆购置及信息化设备、终端结算系统设备等投入的费用给予补助。
上述每个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且不超过1000万元;运输车辆购置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且不超过450万元。
(三)支持建设商贸物流标准化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1.支持商贸物流标准搜索平台建设,整合商贸物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建设统一公开的搜索服务平台,提供物流标准订阅、查询、分析解读等专业服务;
2.支持建设具有整合省际专线及零担物流业务、同城短途货运业务和最后一公里城市配送业务服务模式,具备撮合交易、在线签约、在线支付、诚信评价、安全保障、过程管控、货物全程可追踪功能的社会化物流信息服务平台;
3.支持托盘共用系统平台建设,围绕标准化托盘循环共用,整合托盘及包装领域供应链资源,逐步推进由静态租赁到动态循环、由区域交换到全国交换的托盘循环共用信息化平台建设。
支持平台投入的软硬件费用,包括:电脑、服务器、信息管理系统、监控系统、定位终端设备、网银结算系统设备、购买软件费用。上述每个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且不超过1000万元。
(四)支持建设改造标准化城市物流基础设施。
1.支持按照天津市冷链物流系列地方标准,新建及提升改造一批高起点、高标准的全温带冷库,对冷库建设、制冷设备、货架、叉车等设施设备、物流信息系统软硬件购置、冷库设施设备安装改造工程费用给予补助。
2.支持商贸连锁企业、电商物流企业、商贸批发企业、快消品生产企业、药品流通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与标准化托盘配套的通用仓库、配送中心基础设施新建及改造,对仓储、配送中心基础设施建设、月台、路基、设备设施安装改造投入的费用给予补助。
上述每个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且不超过1000万元。
以上四类项目土地购置、拆迁、办公设备、人员经费等不予支持。
三、试点单位及项目申报条件
(一)在天津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单位类型为:托盘生产企业、托盘租赁服务企业、商贸连锁企业、电商物流企业、商贸批发企业、快消品生产企业、药品流通企业、农产品物流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物流标准化服务等单位。
(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具备承担并完成申报项目的能力,具备行业管理、技术人才,及时报送各类数据。
(三)项目为2016年12月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发生费用以实际支出为准,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 年12月31日,费用发生单位与项目单位须一致。
(四)同一项目已享受财政其他补助资金的,不得再次重复申请。
(五)试点项目单位即为试点企业,试点企业保证按时完成试点项目建设,定期向市商务委等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及项目进展情况,并同意托盘租赁服务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数据。
(六)不同类型单位的承诺内容
1.托盘生产企业
承诺生产符合高质量标准化托盘。
2.托盘租赁服务企业
承诺对试点企业提供同行业同标准的价格服务,向政府推进部门提供标准托盘、周转箱使用情况等。
3.第三方物流企业、商贸批发企业、快消品生产企业
承诺在2015年底第一年试点期间内,标准化托盘使用率达到80%以上,其中40%为租赁使用,实现带盘运输、托盘循环共用,供应链协同作业效率提高10%;运输企业承诺在2015年底第一年试点期间内,带盘(含周转箱)运输量达提高20%,并将运输车辆信息数据接入天津市城市共同配送服务平台。
4.商贸连锁企业、电商物流企业
承诺在2015年底第一年试点期间内,标准化托盘使用率达到80%以上,其中40%为租赁使用,推动上游供货商、代理商直送配送中心的货物25%以上实现带盘运输,推动10%供货商、代理商参与托盘循环共用。
5.药品流通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
承诺在2015年底第一年试点期间内,标准化托盘使用率达到50%以上,其中25%为租赁使用,推动上游供货商、代理商直送配送中心的货物20%以上实现带盘运输,推动10%供货商、代理商参与托盘循环共用;推动以周转箱为送货单元向下游门店配送,周转箱使用率达80%以上(含带盘运输)。
6.物流标准化服务等单位
承诺提供社会化服务,并按照规定向政府报送相关统计报表,提供有关情况等;申请标准制定项目,承诺在2016年底前完成标准制定并批准发布。
四、项目申报材料
(一)申报企业项目评价报告;
(二)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
(三)项目简介;
(四)项目可行性、必要性分析报告,效益分析及风险分析;
(五)项目实施方案(见附件2);
(六)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七)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八)项目专项审计报告(项目验收提供);
(九)项目设备工程明细表(见附件3);
(十)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承诺书(见附件4);
(十一)项目建设成果及照片;
(十二)项目优势分析;
(十三)PPT报告。
申报编制地方标准项目无需提供七、八、九、十一、十二项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均须统一采用A4纸打印,编制目录,按上述材料内容顺序装订成册(胶装,不要使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并盖申报单位公章。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申请材料封面(见附件5),申报材料文字使用规范说明(见附件6)。
五、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请。区县属企业(单位)向所在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申报材料目录要求,报送项目申报材料(一式10份含电子版)。市属企业(单位)向所属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申报材料目录要求,报送项目申报材料(一式10份含电子版)。
(二)项目初审。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市场监管部门对区属企业(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对市属企业(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齐备性,项目单位和建设内容等是否符合文件要求。首批试点项目初审意见及项目申报材料须于2015年9月25日前报送市商务委;第二批试点项目初审意见及项目申报材料须于2015年12月30日前报送市商务委。以后批次试点项目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三)项目复核。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对项目审核报告和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四)专家评审。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委托天津商业发展中心组织专家评审。编制地方标准项目由市市场监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商务委组织专家评审。
(五)项目公示。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对拟予支持的项目资金,在三方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六)下达资金计划。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联合印发项目和资金安排,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七)项目验收。支持资金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委托天津商业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支持资金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委托区县商务、财政、市场监管部门或市属企业(单位)所属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完成后,将项目验收结果报送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由天津商业发展中心开展项目抽查。地方标准项目验收(审查)由市市场监管委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组织实施。
六、监督检查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对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物流标准化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1. 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书
2.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3.项目设备工程明细表
4.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承诺书
5.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申请材料封面
6.申报材料文字使用规范说明
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 市市场监管委
2015年9月7日
(联系人:市商务委流通处 高峰;联系电话:58665682;传真:58665839;
市财政局经建二处 肖波;联系电话:23391879;
市市场监管委标准化处 张永来;联系电话:27182133)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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