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为《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经研究,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企认定办)决定对我市有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分批次开展自查自纠和抽查核实,加强监管。2017年1-3月,对2015年和2016年首次认定为高企、且申请认定前一年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企业和部分中介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和抽查核实,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处理意见。
一、自查自纠范围
(一)2015年、2016年首次认定为国家高企、且申请认定前一年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企业;
(二)有关财务中介机构(由市高企认定办另行通知)。
二、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
1月23日—2月22日,有关企业以及财务中介机构填写自查自纠报告。
(二)抽查核实阶段
2月24日—3月7日,市高企认定办组织专家查对资料,并到企业和财务中介机构实地调查。
(三)整改处理阶段
3月8日—3月25日,按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经自查自纠和抽查核实,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和财务中介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三、相关要求
请有关企业和财务中介机构如实填写自查自纠报告(附件1、附件2),纸质版加盖所在区(功能区)科委(局)公章后,于2月23日16:00之前报至市高企认定办(天津市科委高新处,和平区成都道116号2号楼201室),并将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对逾期报送或未填报自查自纠报告的有关企业和财务中介机构,市高企认定办将按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联系人:市科委高新处 谭振东 58326719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自纠表
2.财务中介机构自查自纠表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代章)
2017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