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手术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了进一步加强手术分级管理工作,保证患者医疗安全,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94号)和《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卫医政〔2016〕37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手术分级管理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全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手术分级管理工作,充分认清实施手术分级管理是保障患者医疗安全的重要手段,自觉增强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各项工作流程,落实医疗机构的主体责任,保证医疗安全。
二、落实责任,动态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贯彻医疗机构对手术分级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医疗核心制度,完善医师手术授权管理制度和动态管理制度,做好术前评估与管理档案,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我委组织专家制定了《天津市手术分级目录》,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天津市手术分级目录》开展手术分级管理工作并书写相关病历记录。
三、依法履职,加强监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进行监管,充分利用专业技术人员和信息化手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持续改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
原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规范的通知》(津卫医〔2009〕84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手术分级目录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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