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简化规范生育登记办理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切实解决群众在办理生育登记事项中反映的堵点问题,经研究,决定进一步简化规范生育登记办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办理要件
取消妊娠诊断证明。从即日起,申请人办理生育登记时,不再需要提交纸质的妊娠诊断证明(网上登记无需上传该证明图片),但需真实提供育龄妇女本人的怀孕时间和预产时间等有关信息,并对信息内容负责。群众现场办理时,工作人员需将其怀孕、预产时间等有关信息准确录入业务系统。生育登记办理需查验的其他要件暂时不变。
二、规范办理事项
(一)规范要件查验行为。办事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留存有关证件材料内容的,应自行复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杜绝收取非必要材料及复印件。
(二)落实一地办理。群众现场办理生育登记,既可以选择现居住地或户籍地街(乡、镇)计生部门办理,也可以委托村(居)委会代为办理,不得出现“办理生育登记需要分别到村居、镇街两级政务服务大厅”的情形。
生育登记的其它规定继续执行《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全面两孩政策实行生育登记的通知》(津卫指导〔2015〕546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再生育子女许可办理流程的通知》(津卫指导〔2016〕81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实行生育登记服务补登记工作的通知》(津卫指导〔2017〕438号)等有关文件。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生育登记办理工作,紧紧把握“便民、服务”原则,规范各类证明材料管理,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将首接责任制、承诺制等制度落到实处,切实减轻群众办事负担,提升服务管理效率。
201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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