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夫透露内幕 小舅子炒股获利889万余元获刑
天津北方网讯: 炒股人员郭某通过其姐夫获得“滨海能源”的内幕信息后,高息借款2000万元大量购买滨海能源的股票,成交额为6864万余元,盈利889万余元。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内幕交易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90万元。该案系本市首例内幕交易犯罪案。
犯罪事实
法院查明,李某系某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且系其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投资有限公司的主要投资人。郭某系李某的妻弟。郭某除使用其和姐姐的证券账户以外,还自行或通过他人介绍,借用多人的身份开立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并由其实际控制用于炒股。
2010年7月,李某欲通过借壳上市方式融资,并确定滨海能源为目标壳公司。11月10日,滨海能源停牌核查,后在定向增发的重组方案达成一致后复牌。滨海能源重组事项在公开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其价格敏感期为2010年8月31日至11月10日,李某属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2010年7月至10月间,郭某自行或通过其和李某的亲属开设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并且在未提供任何抵押物的情况下,向李某的朋友高息借款2000万元,集中大量买入滨海能源股票,并将部分股票溢价卖出。在滨海能源股票复牌后,郭某逐步将其在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内购买的大部分滨海能源股票卖出,并将部分账户予以销户。经深交所确认,郭某在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内进行滨海能源股票交易成交额为6864万余元,盈利金额为889万余元。2012年6月,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庭审结束后,法庭以内幕交易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90万元,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
一审宣判后,郭某提出上诉。二审期间,郭某申请撤诉。市高院准许撤诉。
判决理由
关于现有证据能否认定被告人郭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审理该案的一中院法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本案中,被告人郭某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李某具有亲属关系,长期使用李某之妻的证券账户炒股,并知晓李某的银行账户密码。郭某在炒股期间,李某及其妻的银行账户与郭某使用的证券账户之间有大量资金往来,足以认定郭某系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李某关系密切的人员。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作为非法获取滨海能源股票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对滨海能源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和卖出该股票。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郭某的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郭某内幕交易行为的盈利金额889万余元均为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