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高效节水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近日,新疆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出台《农业高效节水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对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采用“民办公助”方式、用于开展农业高效节水的补助资金,从补助对象和使用范围、项目申报和审核、资金拨付和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进一步作出规范要求。
《办法》明确,补助资金支持开展农业高效节水工程建设的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以及从事种植、养殖、饲草产业的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主要用于高效节水建设项目建设材料费、工程设备费、施工机械作业费、节水工程GPS定位上图费和管理费等项目开支。地(州)、县(市)分别可从补助资金中按不超过0.5%和3%的比例一次性计提项目管理费用。
《办法》规定了项目申报和审核程序。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根据当年全区工程建设总任务和区域布局,以及各地上年工程完成情况、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制定下发下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各地(州、市)年度建设任务和补助标准。各地(州、市)将年度建设任务分解到县(市、区),以县为单元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由工程管护主体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自下而上按照“一事一议”程序向县级水利、财政部门申报,优先支持集中连片、示范作用突出的工程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运行较为规范的乡镇。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必须符合当地实际,并经受益区农民民主议事通过。水利厅会同财政厅对各地(州、市)审核汇总上报的县级年度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查后,由各地(州、市)水利局会同财政局对各县(市、区)年度实施方案审批。
《办法》要求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合规性审查结果按预算级次逐级下拨至项目县。项目实施可以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或是自行选择节水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质量必须满足验收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取得“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或“农业节水灌溉工程施工企业资质”,不允许施工企业超资质承接工程。工程建设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是经过认证的农业节水产品。项目建设必须当年完成,工程建成后由县级水利部门组织财政部门、项目所在乡镇、村级组织、项目实施主体、受益群众代表等进行验收。验收结果需报地(州)水利局和自治区水利厅备案。验收报告、项目区节水工程GPS定位电子地图和地(州)给县(市)的资金拨付文件为自治区拨付下年度补助资金的依据。验收不合格、未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的,取消项目所在乡镇下年度申报补助资金的资格。《办法》强调,要强化对补助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跟踪问效,自治区、地(州)水利和财政部门抽验比例不低于年度建设任务的5%和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