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融资租赁获简政放权

11.09.2015  10:43

我国农机金融租赁业务迎来利好。8月2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快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措施,其中,提出对农机等设备融资租赁简化相关登记许可或进出口手续。在经营资质认定上同等对待租赁方式购入和自行购买的设备。

加快发展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是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缓解融资难融资贵,拉动企业设备投资,带动产业升级。会议确定,一是厉行简政放权,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对船舶、农机、医疗器械、飞机等设备融资租赁简化相关登记许可或进出口手续。在经营资质认定上同等对待租赁方式购入和自行购买的设备。二是突出结构调整,加快发展高端核心装备进口、清洁能源、社会民生等领域的租赁业务,支持设立面向小微企业、“三农”的租赁公司。鼓励通过租赁推动装备走出去和国际产能合作。三是创新业务模式,用好“互联网+”,坚持融资与融物结合,建立租赁物与二手设备流通市场,发展售后回租业务。四是加大政策支持,鼓励各地通过奖励、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同时,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加强风险管理。

去年以来,国务院常务会议及银监会、农业部的相关文件中多次提及农机租赁。去年4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了开展农机金融租赁服务的重要性。7月,银监会与农业部联合发布指导意见,提出大力发展涉农租赁业务,积极创新涉农租赁新产品。8月,农业部出台通知,鼓励推动组建主要服务“三农”的融资租赁公司,鼓励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大型农业机械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服务。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也首次明确提出要“开展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2014年,农业部也联合农银租赁在广西和新疆,针对甘蔗、棉花大型收获机械开展了农机金融租赁业务的试点。一些地方如黑龙江、吉林等也积极开展了农机金融租赁业务试点。

但是,一些政策性问题仍是制约农机金融租赁业务的“瓶颈”。如目前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融资租赁公司不在补贴对象范围内,因此无法在直接购买农机开展租赁业务时享受补贴。同时,进口农机的海关监管政策也对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有所限制。由此可以看出,国务院此番出台加快金融租赁业务的相关措施具有一定的针对性。

业内人士分析,政策助推农机金融租赁业务发展,将会有利于解决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因资金不足而无法购机的难题,更大程度上激发购机潜力,也将利好农机化整体发展。据测算,未来几年农机租赁的市场容量将达到百亿元级的规模。农机租赁的范围也将对接农业产业链,覆盖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