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首次“入列”年报
今年8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我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并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这一条例,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出台了五个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出台,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这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首次被要求像其他市场主体一样进行年报公示。市市场和质量建管委相关负责人就《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对企业、群众普遍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解读。
1、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何要进行年报?
答:近年来,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在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市场参与度日益提升。但在发展中,社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知度还有待提高。为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提高农民合作社发展社会认知度,国务院出台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提出了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报、异常经营名录公示进行了规定,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正式登上舞台。
2、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报送依据是什么?
答:2014年10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年度报告制度。
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4、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内容有哪些?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生产经营信息;资产状况信息;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联系方式信息;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5、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可以修改?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6、工商部门是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进行抽查?
答: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应当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7、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工商部门应当自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8、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9、工商部门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的如何处理?
答:工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的,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10、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移出?
答: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11、因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移出?
答:更正其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后,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12、因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答: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13、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修改。
1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是否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第十七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