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首次实行年报 信息不实入黑名单

08.01.2015  14:32

天津北方网讯: 2014年10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年度报告制度。这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首次被要求像其他市场主体一样进行年报公示。按照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农民专业合作社首次实行“年报

记者从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了解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生产经营信息;资产状况信息;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联系方式信息以及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市场监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在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市场参与度日益提升。但在发展中,社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知度还有待提高。为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提高农民合作社发展社会认知度,国务院出台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提出了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报、异常经营名录公示进行了规定,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正式登上舞台。

信息不实入“黑名单

记者了解到,本市市场监管委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和抽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的,都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更正其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或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后,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根据有关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记者晁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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