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减税降费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12.10.2016  17:43

  辽宁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通过多种减费降税的优惠政策,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实施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调动企业积极性,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赁企业的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此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机构投资者设立住房租赁企业、拓展经营范围。

  在税收方面,《实施意见》提出,住房租赁企业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缴纳契税超过1%的部分,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阶段性激励政策。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费用方面,《实施意见》明确,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实施意见》指出,到2020年,辽宁省将初步建立起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基本形成渠道多元、总量平衡、结构合理、服务规范、制度健全的住房租赁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