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出台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要求,着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天津市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了市人力社保局等12个部门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以建立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工作体系、找准工作重点等方式,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并确立了到2020年,从根本上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现基本无拖欠的工作目标。
一是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各类用人单位对所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主体责任,要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各类用人单位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在全市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务等领域推行企业委托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二是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完善工资支付监控机制,依托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劳动关系协调员和基层工会组织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实行日常监控,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机制,根据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以及相关指标变化等及时研判欠薪风险并做好防范;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在全市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务等领域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以及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逐步扩大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范围;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
三是完善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健全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管理,加强劳动监察守法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扩大覆盖范围,实现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的目标,将查处拖欠工资的处罚信息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公示;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将对拖欠工资查处纳入行政机关联合惩戒措施目录,形成对失信行为的跨部门联合惩戒,使失信单位“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四是依法惩处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完善“一点投诉、多点联动、统一调度、属地管理”的劳动保障监察处理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及时介入,防范欠薪逃匿和转移财产行为;及时化解处置欠薪争议案件,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各级仲裁委员会对拖欠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要裁决先予执行,并及时移送人民法院;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
五是完善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全市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务等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以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公开项目主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劳务管理员等基本信息,公开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公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